乐东黎族
(略)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琼综执
(略)
当事人
基本情况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姓名或
名称:
(略)
乐东志仲众望达百货商行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李成育
地址:
(略)
(略)
联系
电话
-
自然人(
(略)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MA5RP4U25R
本单位:
(略)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乐东黎族
(略)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排查整改报告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本单位:
(略)
你(单位:
(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
(略)
1.没收4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乐东
(略))];
2.处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罚款。
你(单位:
(略)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东黎族
(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乐东黎族
(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
(略)
乐东黎族
(略)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5月17日
受送达人:
年月日
(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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