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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克莱德纤维素有限公司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基本信息的公示

所属地区:甘肃 - 金昌 发布日期:2024-05-23
所属地区:甘肃 - 金昌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5/23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87-8889-8240
(略)清洁生产审核项目基本信息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及《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相关规定,按照(略))要求,(略)被列为2024年(略)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现将企业基本信息予以公示。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略)
法人代表:赵幼林
企业地址:(略)
联系人:(略)
2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
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颗粒物:1.63t/a;TVOC:0.82t/a。(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2.08t/a;TVOC:0.98t/a)
3污染物排放方式:(略)
3.1废气
(1)前粉车间:精制棉粉碎工序产生的废气,4台纤维开棉粉碎机(3开1备),由其顶部自带的布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管道收集并入后粉车间15m高排气筒排放。
(2)醚化车间:
①碱化醚化生产车间精制棉粉输送至计重仓工序产生的废气由顶部自带脉冲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②碱化/醚化反应釜产生的有机废气经管道引至三级水喷淋吸收塔+冷凝缓冲塔+三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
(3)后粉车间:干燥、筛分、粉碎装置产生的废气经各自集气设施引至脉冲袋式除尘器+一级水冷+三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一根15米排气筒排放。
(4)污水(略)MVR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后引至醚化车间经三级水喷淋吸收塔+冷凝缓冲罐+三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并入醚化车间15米高排气筒排放。
3.2废水
生产废水包括碱化/醚化/尾气回收工序的蒸馏残液、洗涤滤液、尾气吸收废水,进(略)预处理装置,既三级沉降池+MVR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工艺用水。
产生的生活污水、(略)废水统一收集(略)化粪池,由管道引(略)污水处理厂。
3.3噪声
本项目产噪设备采用安装减振基座、隔声,采用厂房阻隔等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4固废
本项目产生的固废包括:生活垃圾、废盐、废滤布、废旧包装袋、废机油、废润滑油、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冷凝液、实验室产生的废液及(略)产生的清罐沉渣等。
(1)生活垃圾:厂区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箱,经收集点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2)各车间离心机、压滤机等设施定期更换产生的废滤布经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略)处理;
(3)本项目生产中产生的废旧包装袋,经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略)处理;
(4)全厂各类机泵、设施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废润滑油等经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略)处理;
(5)各车间废气处理装置定期清理更换产生的废活性炭,经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略)处理;
(6)实验室废液主要为各种原料及成品半成品过程中取样检测废液过程中产生的固废,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略)处理;
(7)(略)固废主要为各储罐检维修过程及定期清理过程中产生的清罐沉渣,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略)处理
(8)制氮装置在维修过程中产生固废废分子筛,统一收集后拉运至垃圾填埋场处置;
(9)污水处理站MVR蒸发产生的废盐属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略)
4执行排放标准
4.1废气
(略)有组织废气
颗粒物、甲醇、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排放浓度和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
(略)无组织废气
臭气浓度、硫化氢、氨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限值要求。
4.2废水
车间工艺废水及尾气吸收废水收集为高盐有机废水,分别为压滤废水和洗涤废水为含盐废水,尾气吸收废水主要产生于各车间废气处理装置其废水成分有甲醇、丙二醇、COD、盐类等,运营期生产废水经处理后收集于三级沉降池后经MVR处理,处理后的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
(略)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出水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略))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略))A级标准后进(略)(略)
4.3噪声
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略))中3类标准限值:昼间≤65dB,夜间≤55dB。
5排放浓度(2023年下半年检测数据)
5.1废气
(略)有组织废气
(1)醚化车间废气排放口
碱化醚化生产车间废气排放口甲醇监测结果未检出,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4.27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
(2)后粉车间废气排放口
后粉车间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9.0mg/m3,甲醇监测结果未检出,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2.90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
(略)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测结果
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0.321mg/m3,甲醇浓度未检出,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1.93mg/m3,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的限值要求;硫化氢最大排放浓度为0.0120mg/m3,氨最大排放浓度为0.055mg/m3,臭气浓度最大排放浓度为15,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限值要求。
5.2噪声
厂界各监测点昼间环境噪声最大值为57.8dB(A)、夜间环境噪声最大值为54.4dB(A),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3类标准限值。
(略)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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