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44号)等文件有关要求,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相关程序,我中心对相关企业开展信用评级工作,现就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略)通知发布日起已寄发至相关企业。如未正常接收的,相关企业法人可持有效证件或企业被授权人持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企业公章),于2024年5月30日前
(略)邮编:510095李小姐收三联系方式:
(略)
告知书领取相关企业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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