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1号)相关规定,现将截至2024年4月30日被我局认定为非正常户状态纳税人(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略)税务局
2024年5月21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略)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公告(2024年4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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