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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223号房屋5年租赁权

所属地区:浙江 - 杭州 发布日期:2024-05-17
所属地区:浙江 - 杭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5/17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87-8889-8240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略)(以下称“杭交所”)((略))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略)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略))方式:(略)
标的名称:(略)
(略)房屋5年租赁权
(略)
HJS2024ZL0855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略)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略)
出租底价
(略)元/年
房屋所(略)
浙江省,(略),(略)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联系人:(略)
王先生林先生
联系电话:(略)
(略)(略)27
联系地址:(略)
(略)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名称:(略)
(略)房屋
坐落位置
(略)223号
(略)/(略)
浙(2022)(略)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151.51
房屋用途
商业用房/非住宅
不动产分类
商业用房
其它权力情况

使用现状
出租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其他披露事项
1、本次租赁房屋位(略),租赁面积为151.51㎡,租赁面积系证载面积,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本次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房屋面积和土地面积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租赁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2、租赁房屋目前由原承租人使用,原租赁合同到期时间:2024年8月10日,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原承租人自动放弃本次公开交易的同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出租底价
(略)元/年
出租面积(㎡)
151.51
租赁期
5年
起租日
拟定2024年8月11日(若出租方无法在2024年8月11日交付房屋的,以实际交付之日为起租日,租赁期限作相应顺延,直至租赁期满)
免租期

租金支付要求
半年一付先付后用
租金调整方式:(略)
租赁期内,租金每年在前一个租赁年度基础上递增3%,直至租赁期满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首年三个月租金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出租用途要求
商业。除属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的业态及扰民行业外,其余业态经行政审批后均可经营,承租方在房屋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合同文件;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合同文件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2)同意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3)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消防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4)已知悉并同意:出租方保证租赁房屋产权无争议,且拥有无可争议的处分权。承租方办理承租申请手续即视为已明确知悉并接受土地用途、房屋的规划用途、产权情况、性质等。承租方必须在营业前自行办理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执照、批准证书或工商、税务登记相关的各种审批、手续等,且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出租方对于承租方办理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执照、批准证书或工商、税务登记相关的各种审批、手续等不作任何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由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和租赁房屋现状原因导致承租方不能通过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的,承租方同意且承诺不因此提出任何索赔。(5)已知悉并同意:承租方须承诺按该租赁房屋的用途要求经营,并不得改变该租赁房屋的用途。承租方应自行申领营业执照,从事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记载的合法活动使用,不得利用或容许他人利用该房屋作任何违法或违反公德行为,也不得利用或容许他人利用该房屋做任何不利于出租方或相邻房屋的行为。(6)已知悉并同意: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将房屋转租他人,若违反,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损失由承租方承担。(7)已知悉并同意:承租方与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3、本次房屋租赁权的交付,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具体如下:(1)原承租人获得交易标的的,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且按约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后即视为交付完毕,起租日为2024年8月11日。原承租人未获得出租标的的,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且按约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且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由出租方负责清退并腾空租赁房屋。因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的清退时间难以确定,出租方不承诺具体交付时间。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房屋的清退,直至出租方实际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由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移交确认书,明确租期起始时间。自原租赁合同到期之日(2024年8月10日)起超过三个月,出租方仍未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的,承租方可要求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已付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将不计息退还,出租方与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的,出租方给予协助。在租赁房屋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需要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4、本项目成交的,承租方须向杭交所支付首年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承租方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意向承租方还须提供担保人同意为其担保的书面材料,担保人对意向承租方履约《房屋租赁合同》全部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须提供担保人签署的《担保合同》壹式肆份及担保人的以下材料:①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非法人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等登记文件和负责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②内部决策及批准文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供章程或协议等和内部决策文件,如需上级批复的,需提交上级批复文件。】
踏勘安排
展示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展示地点:(略)
标的现场
联系人:(略)
王先生
联系电话:(略)
(略)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纳金额
(略)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处置方式:(略)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合同文件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的;(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合同文件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和交易服务费;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竞价方式:(略)
竞价方式:(略)
在线报价
在线报价
自由报价期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延时报价周期
5分钟
是否专场

加价幅度
(略)
本项目监管部门:投诉电话:FF000E;()DD000E;EE000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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