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丢失补证公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二十二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作废原房屋所有权证,予以申请人办理不动产权利丢失补证登记。
公告单位:
(略)
序
(略)
不动产权证书或
(略)
公告
申请人
权利人
(共有人)
不动产
权利类型
(略)
不动产坐落
建筑
结构
总层
所在
层数
面积
(m2)
规划用途
1
第82846号
《房屋所有权证》
石文、
林鸿霞
石文、
林鸿霞
房屋
泉阳镇东风街8栋—2号
砖木
1
1
116.85
住宅
2
第83495号
《房屋所有权证》
石文、
林鸿霞
石文、
林鸿霞
房屋
泉阳镇东风街13栋—4号
砖木
1
1
46.67
住宅
3
第83514号
《房屋所有权证》
石文、
林鸿霞
石文、
林鸿霞
房屋
泉阳镇东风街21栋—2号
砖木
1
1
27.71
住宅
注:公告申请人向我处申请声明《不动产权证书》丢失补证登记公告,如因申报不实所发生任何产权及经济纠纷,完全由申请人承担。本中心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
(略)(略)站予以发布作废公告。公告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公告时限内,申请人及房屋利害关系人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中心将依法将以上《房屋所有权》作废,并补发新证。
2024年05月15日
(责任编辑:刘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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