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我机构拟对下列房屋予以登记,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下房屋所有权办理转移登记。
公告单位:
(略)
(略)
公告申请人(权利受让人)
权利转让人
不动产
(略)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建筑
结构
建筑面积
房屋规划用途
备注
1
司殿明、
周桂英
(略)
(略)-
(略)201
房屋
(略)
混合结构
70.33
住宅
因原权利人已注销,由
(略)人民政府代理办理转移登记
注:公告申请人向我处申请声明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如因申报不实所发生任何产权及经济纠纷,完全由申请人承担。我处在
(略)(略)站予以发布公告。公告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公告时限内,申请人及房屋利害关系人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中心将依法将以上不动产办理转移登记。
(略)
2024年05月15日
(责任编辑:刘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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