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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黔0102强清2号关于告知拟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公告

所属地区:贵州 - 贵阳 发布日期:2024-05-16
所属地区:贵州 - 贵阳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5/16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87-8889-8240
欧志安、(略)、吴斌、张波、李国江、杨书瀚、周富强:
(略)《决定书》,准许国浩律师(贵阳)(略)清算组职务,指定北京盈科(贵阳)(略)清算组。
一、(略)强制清算程序
根据清算组调查,(略)2016年后就一直处于歇业、停止运营状态,也无实际经营地址:(略)
根据清算组公开招聘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略)强制清算专项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略)资产总额为(略).89元,负债总额(略).76元。清算组前往相关部门调查,(略)名下有土地、房产、车辆等登记信息,清算组在接管时,并未接管到任何资产。在清算组发布债权申报期间,仅有一家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审查确认金额为(略).78元,清算组审查认定的职工债权金额为17166.72元。(略)实际的资产总额及负债与《审计报告》反馈的数据不符。同时清算组根据接管到的资料以及《审计报告》,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略)存在56笔应收债权(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略)相应的催收记录及合同资料;2.(略)2015年资产负债表显示,所有权权益年初为(略).84元,年末为(略).84元,但2016年后就没有任何资料;3.(略)2013年《固定资产盘点表》显示共有101项固定资产,《存货盘点表》显示共有133项存货,(略)没有相应的处理记录;4.2014年,(略)资产评估价4042.(略)银行借款3800万后,(略)的51%(略)(略)30.51%的股权转让给欧志安。因此,(略)3800万元,可是《审计报告》(略)(略).98元,(略)部分债务,但无相应资料。清算组联系股东了解上述情况,要求提供文件资料、催收记录、处理记录、合同、财务资料等,并告知怠于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股东既无法提供资料也无法说明原因,清算组仅依据现有资料无法开展清算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略)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52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略)的重要财务、合同等资料缺失,(略)的资产及负债情况,(略)进行清算,(略)强制清算程序。(略)在贵阳银行贵阳朝晖支行银行账户余额2,018.47元,清算组按照《清算报告》中的清偿方案进行清偿。
二、(略)无法清算,(略)股东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略)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略)的股东、(略)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略)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4条规定:“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的‘怠于履行义务’,(略)的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略)无法清算的,(略)股东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略)登记机关,(略)登记,(略)终止。”(略)清算报告,(略)股东查阅。
若您方对《清算报告》(略)强制清算程序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清算组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清算组的《清算报告》(略)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告知!
(略)清算组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略)清算报告.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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