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志安、
(略)、吴斌、张波、李国江、杨书瀚、周富强:
(略)《决定书》,准许国浩律师(贵阳)
(略)清算组职务,指定北京盈科(贵阳)
(略)清算组。
一、
(略)强制清算程序
根据清算组调查,
(略)2016年后就一直处于歇业、停止运营状态,也无实际经营地址:
(略)
根据清算组公开招聘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
(略)强制清算专项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
(略)资产总额为
(略).89元,负债总额
(略).76元。清算组前往相关部门调查,
(略)名下有土地、房产、车辆等登记信息,清算组在接管时,并未接管到任何资产。在清算组发布债权申报期间,仅有一家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审查确认金额为
(略).78元,清算组审查认定的职工债权金额为17166.72元。
(略)实际的资产总额及负债与《审计报告》反馈的数据不符。同时清算组根据接管到的资料以及《审计报告》,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
(略)存在56笔应收债权(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
(略)相应的催收记录及合同资料;2.
(略)2015年资产负债表显示,所有权权益年初为
(略).84元,年末为
(略).84元,但2016年后就没有任何资料;3.
(略)2013年《固定资产盘点表》显示共有101项固定资产,《存货盘点表》显示共有133项存货,
(略)没有相应的处理记录;4.2014年,
(略)资产评估价4042.
(略)银行借款3800万后,
(略)的51%
(略),
(略)30.51%的股权转让给欧志安。因此,
(略)3800万元,可是《审计报告》
(略)(略).98元,
(略)部分债务,但无相应资料。清算组联系股东了解上述情况,要求提供文件资料、催收记录、处理记录、合同、财务资料等,并告知怠于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股东既无法提供资料也无法说明原因,清算组仅依据现有资料无法开展清算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略)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52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略)的重要财务、合同等资料缺失,
(略)的资产及负债情况,
(略)进行清算,
(略)强制清算程序。
(略)在贵阳银行贵阳朝晖支行银行账户余额2,018.47元,清算组按照《清算报告》中的清偿方案进行清偿。
二、
(略)无法清算,
(略)股东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略)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略)的股东、
(略)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
(略)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4条规定:“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的‘怠于履行义务’,
(略)的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
(略)无法清算的,
(略)股东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略)登记机关,
(略)登记,
(略)终止。”
(略)清算报告,
(略)股东查阅。
若您方对《清算报告》
(略)强制清算程序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清算组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清算组的《清算报告》
(略)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告知!
(略)清算组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略)清算报告.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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