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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科技创新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3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

所属地区:广东 - 深圳 发布日期:2024-05-15
所属地区:广东 - 深圳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5/15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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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财法〔2024〕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大(略)、深汕特别(略)管委会,前海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略))有关精神,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略)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3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略)财政局(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略)科技创新局国家税务总局(略)税务局
2024年5月14日
(略)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3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略)),制定(略)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3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一、申报人相关条件
(一)申报人身份条件
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身份条件之一: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永久性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准。
2.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不包括受养人)。以香港居民身份证、内地居民身份证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入境证件为准。
3.台(略)居民。以《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为准。
4.外国国籍人士。以护照和有效签证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为准。
5.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以中国护照、内地居民身份证、(略)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为准。必要时,需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作为补充文件。
6.海外华侨。以中国护照、内地居民身份证、国外居留凭证和出入境记录为准。必要时,需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作为补充文件。
以上身份证明材料有效期需在纳税年度有效。
(二)申报人工作条件
1.申报人在(略)工作,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与(略)用人单位:(略)
(2)由境外雇主派遣,境外雇主与(略)接收单位:(略)
(3)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并与(略)纳税单位:(略)
2.在(略)工作,并在(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内在(略)工作累计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
3.申报人工作单位:(略)
(三)申报人资格条件
1.境外高端人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略)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或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工作的人才。
(1)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2)国家、省、市认定的境外高层次人才。
(3)持有广东省“人才优粤卡”的人才。
(4)持有(略)“鹏城优才卡”的人才。
(5)持有A类《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人才(以“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深圳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6倍”认定标准申请取得A类《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除外)。
(6)持有《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广东省外籍高层次人才确认函》或《广东省港澳台高层次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以上条款以国家、省、市政府部门核发的证书或相关认定文件为准,相关证书有效期不作为申请限制条件(被撤销的除外)。
相关领域指:
(1)科技创新领域
①国家级、(略)
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
③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2)重点发展产业
①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
②现代服务业。
(3)哲学社会科学领域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党校行政学院、党政部门所属研究机构。
2.境外紧缺人才
(略)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或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工作的境外科研人才、技术技能骨干和高级管理人才。
(1)科技创新领域
①国家级、(略)的科研、工程及运维团队成员。
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或(略)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的团队成员,市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等带头人,以及医疗卫生技术技能骨干。
③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
(2)重点发展产业
①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中的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
②现代服务业中的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
(3)哲学社会科学领域
高等院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党校行政学院、党政部门所属研究机构中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或教学的人员。
(四)申报人纳税条件
1.在(略)依法纳税,且在(略)已纳税额大于测算税额(详见“个人所得税补贴计算方法”)。
2.须授权同意受理机关向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信息。
(五)申报人其他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至受理机关受理之日,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
(1)近5年内存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记录,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或对申报单位:(略)
(2)在境内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3)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对申报单位:(略)
2.申报人于2023年领取过(略)、各区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鹏城孔雀计划”特聘岗位奖励等人才奖励或补贴,实际补贴额需扣减2023年已发放的人才奖励或补贴金额。
3.申报人同时符合粤港澳(略)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和前海、河套香港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可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不得同时享受两项优惠。
二、申报单位:(略)
(一)申报单位:(略)
1.在(略)依法注册的企业、机构。
2.遵守法律法规。至受理机关受理之日,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
(1)近5年内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记录的。
(2)在经营异常名录内的。
(3)(略),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二)申报单位:(略)
申报单位:(略)
三、个人所得税补贴计算方法
(一)在纳税年度内,申报人在(略)已纳税额减去测算税额,即为申报人可申请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已纳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略)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经营所得;(6)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2.根据税法规定应办理汇算清缴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应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根据税法规定无须办理汇算清缴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应以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3.“测算税额”是指申报人在(略)的个人所得按照香港税法测算的应纳税额。2023年纳税年度测算税额按标准税率法测算,即测算税额=申报人应纳税所得额×15%。
在纳税年度内,申报人因身份发生变化而符合享受政策的身份条件规定的,自身份变化次月起,享受财政补贴,补贴金额按享受时段占全年比例折算。在纳税年度内,申报人因身份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政策的身份条件规定的,自身份变化次月起,不再享受财政补贴,补贴金额按享受时段占全年比例折算。
(二)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略)
(三)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为500万元。
四、申报审核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报人、(略)(地址:(略)
申报人于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6月15(略)(地址:(略)
(二)单位:(略)
申报单位:(略)
申报人以个人劳务申报的,无需通过单位:(略)
(三)窗口受理
受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申报材料不齐的应当告知申报人或申报单位:(略)
(四)初步审核
受理机关受理后作出初步审核意见。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应当告知申报人或申报单位:(略)
(五)集中审核
集中审核部门对初审结果开展集中审核,复核申报数据,提出享受优惠政策补贴的高端人才名单和紧缺人才名单,并按程序报批。
(六)补贴核算
集中审核通过后,受理机关应告知申请人5(略)获取:(略)
申报人可预先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https://(略).cn/),通过“特色应用”——“人才补贴(奖励)个税数据”查询页面,按年度查询纳税数据并授权发送至受理机关。
申报人身份信息应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所使用的身份信息保持一致。申报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须在税务部门进行税务并档后申报,并提交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申报人对应纳税所得额、已纳税额有异议的,可联(略)税务部门进行确认;申报人对补贴估算金额有异议的,可联(略)人力资源部门进行确认。
列入拟发放补贴名单,受理机关核算补贴金额,经核算的补贴金额与申请补贴金额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报人。
(七)异议处理
申报人对初步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申诉,逾期不再受理,受理机关应当在15日内复核,并告知申报人复核结果。
申报人对补贴金额有异议的,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向受理机关提交补贴金额重新核算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在60日内完成核算。核算后有差额的,应予以修改后告知申报人。申报人在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未对补贴金额再次提出异议的,受理机关按流程发放补贴。
(八)补贴发放
受理机关对照发放名单和核算补贴金额,(略)将资金直接拨付至申报人指定的金融社保卡账户或其他个人银行账户。
五、其他事项
(一)补贴业务(略)(含大(略)、深汕特别(略))、前海(略)财政、人力资源、税务等部门按职能负责。其中,各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业务的受理、初审和发放工作;各区税务部门负责税务数据的核实工作;各区财政部门配合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二)补贴业务实行信用承诺制申报,申报人、申报单位:(略)
(三)根据《深圳经(略)人才工作条例》,如查实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自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个人所得税补贴申报;对已经取得个人所得税补贴的,由补贴发放部门对补贴资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申报单位:(略)
(四)本申报指南自2024年5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2023纳税年度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按照本申报指南执行。
六、相关名词释义
(一)(略):指国家、省、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略)(略)(略)(略)(略)(略)(略)、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略)(略)
(二)高等院校: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三)科研机构: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由国家、省、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事业单位:(略)
(四)医疗机构:指依据《(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的规定,由(略)、各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五)公共卫生机构:指(略)、各区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共卫生机构。
(六)重大纵向课题:指国家各部委、广东省和(略)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属重点、重大、国际合作的项目课题。
(七)高新技术企业:指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规定,经(略)备案,且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企业。
(八)“专精特新”企业:指国家、广东省、(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九)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指长期专注于制造业某些特定细分(略)场,生产技术或工艺国际领先,单项(略)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列的企业。
(十)战略性新兴产业:指网络与通信、(略)、超高清视频显示、智能终端、智能传感器、软件与信息服务、人工智能、数字创意、现代时尚、高端装备与仪器、低空经济与空天、机器人、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略)联汽车、高性能材料、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大健康、海洋产业等。
(十一)未来产业:指合成生物、光载信息、智能机器人、细胞与基因、脑科学与脑机工程、深地深海、量子信息、前沿新材料等。
(十二)现代服务业:指研发与设计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法律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标准计量服务、生产性专业技术服务、信息传输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支持服务、金融服务、现代物流服务、会计服务、资产评估服务、现代教育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信用服务、涉税服务等。
(十三)“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指在国(境)外正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学习、学术访问或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不少于12个月,且取得国外长期(5年及以上)或永久居留权、未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回国工作的中国公民。
(十四)“海外华侨”:指已取得住在国长期(5年及以上)或永久居留权,并曾在住在国连续居留满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或尚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的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十五)“个人劳务”:是指以独立的个人身份在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合法提供劳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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