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力予以丢失补证公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二十二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作废原房屋所有权证,予以申请人办理不动产权力丢失补证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略)
注:公告申请人向我处申请声明《不动产权证书》丢失补证登记公告,如因申报不实所发生任何产权及经济纠纷,完全由申请人承担。本中心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
(略)(略)站予以发布作废公告。公告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公告时限内,申请人及房屋利害关系人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中心将依法将以上《房屋所有权证》作废并补发新证。
(略)
(责任编辑:于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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