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和驻博各有关单位:
(略)
为进一步加
(略)河湖长制的组织工作,经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决定
(略)县级河湖长作适当调整。请相关镇街、县直有关部门根据调整后的《县级河湖长名单》,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联系人:
(略)
附件:县级河湖长名单.doc
中共
(略)
(略)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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