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略)债权人:
(略)《决定书》,指定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担任贵州中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经管理人调查,共有52名职工对贵州中核享有职工债权合计
(略).03元,公示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结合贵州中核实际情况,职工债权为贵州中核第一顺位的债权,
(略)人民法院批复,同意管理人清偿52名职工的职工债权合计
(略).03元。本次分配为第一次分配,自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完成分配。本次分配以货币方式:
(略)
职工债权人应及时受领分配额,未受领分配额的,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之日起满两个月仍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提存的分配额将由本管理人依法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特此公告
(略)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附件分配破产财产的公告.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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