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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鼓楼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消防行政执法委托执法的公告

所属地区:江苏 - 徐州 发布日期:2024-05-09
所属地区:江苏 - 徐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5/09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87-8889-82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行使的监督检查权和部分行政处罚权委托(略)办事处行使。为明确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与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了委托书,特此公告。
一、委托执法权限及法律依据
受委托单位:(略)
二、委托双方职责
(一)委托单位:(略)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略)
2.指导并协助受委托单位:(略)
3.为受委托单位:(略)
4.承担受委托单位:(略)
5.组织对受委托单位:(略)
6.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略)
7.报请有关部门吊销具有违反执法纪律、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情形的受委托单位:(略)
(二)受委托单位:(略)
1.建立健全相关的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制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在受委托权限和范围内积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并主动接受指导和监督,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略)
2.保证执法所需的人员、经费和有关设备设施;
3.及时组织拟参加消防执法工作的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并保持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对稳定。
4.在履行消防行政执法行为时,执法人员要双人执法,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以委托单位:(略)
5.严格执行委托单位:(略)
6.受委托单位:(略)
7.及时向委托单位:(略)
8.承担委托执法的对内管理责任,负责内部管理考核、过错责任追究;自行承担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处罚产生的法律责任;
9.定期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消防执法业务学习培训;
10.就委托事项配合委托单位:(略)
三、执法程序
1.受委托单位:(略)
2.受委托单位:(略)
3.对检查中发现消防违法行为超出委托权限和范围的,依照相关规定,经领导审批后及时将案件有关材料报送委托单位:(略)
4.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及时报告委托单位:(略)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4年5月10日至2025年5月9日止,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在本委托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略)
特此公告。
(略)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5月9日
附件
委托执法事项清单分类明细表
(略)
事项名称:(略)
违反的法律条款
处罚依据
1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略)
2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略)
3
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略)
4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略)
5
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略)
6
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略)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略)
7
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略)
8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略)
9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略)
10
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1
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设置广告妨害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2
人员密集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3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未按照规定保持常闭,或者不能保证在火灾时自动关闭。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4
违反规定使用产生烟火的物品。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四条,对单位:(略)
15
(略)的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
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七条,责令用人单位:(略)
16
未设置提示说明或者示意图。
(略)消防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依据《(略)消防条例》第四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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