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的有关规定,2024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下列纳税人被国家税务总
(略)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现予以公告,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追征。(名单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
(略)税务局
2024年5月6日
附件:2024年4月非正常户名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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