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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所属地区:贵州 发布日期:2024-05-06
所属地区:贵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预告
更新时间:2024/05/06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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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资〔2024〕2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略)(略)及计划(略)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有关单位:(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
2024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保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高效、科学、规范和公正管理,按照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立项管理等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坚持目标导向,可从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到成果转化、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项目是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应服务于重点专项目标,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
第四条科技部负责重点专项动议征集凝练、总体布局、关键节点考核、监督评估和总体验收等。主责单位:(略)
第五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需求导向、动态部署。瞄准国家目标,从各行业各领域重大现实紧迫需求出发,加强事关长远发展的战略前瞻布局,凝练提出亟待突破的科技瓶颈和问题,动态部署重点专项;对于突发、紧急的国家科技需求,建立快速设立专项的响应机制。
——充分授权、压实责任。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向主责单位:(略)
——开放创新、协同攻关。放眼全国遴选优势科研团队,充分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骨干作用,开展协同攻关;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目标管理、加快应用。围绕拟解决重大问题,明确任务目标,以重大标志性成果为牵引,实施全过程目标管理;加强关键节点考核,强化科技成果的“实战性”,加快形成现实生产力和产业竞争力。
第六条国家重点(略),包括指南发布、评审立项、资金使用、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应用等。落实国家科技报告、科学数据汇交和科技成果汇交制度,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归档。
第二章重点专项设立
第七条有关部门、机构、地方、企业等研究提出重点专项动议。科技部按照立项管理规程要求组织论证和综合平衡后,形成拟立项建议(含专项名称:(略)
第八条对于批准实施的重点专项,主责单位:(略)
实施方案要围绕国家需求,聚焦专项拟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或要突破的关键共性技术,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和目标清单,合理部署基础研究、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和成果转化等研发阶段的主要任务,并明确任务部署进度安排、预期重大标志性成果及考核要求,细化资源配置、配套保障、责任分工、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举措。
第九条科技部、财政部组织对重点专项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论证,着力提升专项目标指标先进性、任务部署科学性、组织实施可行性、资源配置合理性,优化考核方式:(略)
第十条科技部向主责单位:(略)
第十一条根据任务特点和需要,重点专项可采取部门(机构)负责制、地方负责制、总承单位:(略)
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主责单位:(略)
第十三条主责单位:(略)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略)
第十五条专业机构根据指南要求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加强科研诚信审核,(略)络评审、通讯评审、会议评审、同场竞技、现场考察评估等方式:(略)
第十六条项目评审专家应是在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客观公正的高水平专家,原则上从国家科技专家库中选取,并实行回避制度。通过事前诚信审查、事中提醒监督、事后抽查评价等方式:(略)
第十七条主责单位:(略)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略)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中须作出重大调整的,由主责单位:(略)
第二十条项目执行期满6个月内,主责单位:(略)
第二十一条主责单位:(略)
第二十二条专业机构应持续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加强相关领域科技发展跟踪研判;根据管理制度和主责单位:(略)
第四章重点专项管理和总结验收
第二十三条主责单位:(略)
第二十四条重点专项执行期间,由于形势变化或实施需要,需对专项主要任务(含概算)进行重大调整或终止专项执行的,主责单位:(略)
第二十五条重点专项执行期结束后,主责单位:(略)
第二十六条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组织开展重点专项总体验收工作,对重点专项的目标实现程度、组织管理水平、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效果与影响等作出全面评价,形成重点专项总体验收评价报告,按程序上报。重点专项总体验收评价情况将作为专项滚动实施、新设专项遴选主责单位:(略)
专项验收坚持成果导向,重点突出对重大标志性成果及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等方面的评价,(略)验证、真实应用场景考核、用户单位:(略)
第二十七条主责单位:(略)
第二十八条重点专项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应标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略),英文标注:“NationalKeyR&DProgramofChina”。
第五章多元化投入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坚持多元化原则筹措资金,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加强央地联动、政企联动,引导地方、企业、金融资本及其他社会资金共同投入,支持相关部门和机构加强对承担相关项目的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科技金融服务。
第三十条按照“放管结合、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等多种方式:(略)
第三十一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通过前补助、后补助、“里程碑”拨款等方式:(略)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章监督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建立全过程、多层次、嵌入式的监督评估体系。监督评估工作应以重点专项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指南、立项批复、任务书、协议等为依据,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组织开展。
第三十三条科技部、财政部通过对重点专项的关键节点考核、随机抽查等方式:(略)
第三十四条主责单位:(略)
第三十五条建立创新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在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主责单位:(略)
第三十七条对于地方、单位:(略)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7〕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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