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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所属地区:广东 - 中山 发布日期:2024-05-01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一城一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住房消费

(一)实施购房补贴政策。2024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期间(试行),凡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在缴纳契税后给予购房款5‰的电子消费券补贴(金额四舍五入至百位)。

(二)鼓励居民住房“以旧换新”。鼓励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试点推进居民住房“以旧换新”活动,在享受第(一)条补贴的同时,2024年4月20日至12月31日期间,凡在本市范围内出售自有住房并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给予每套2000元电子消费券补贴,卖旧房买新房时间不分先后。

二、加大公积金支持力度

(三)实施住房公积金余额直付购房款。我市缴存职工或其配偶一次性付款(含分期付款)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提取总额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金额。提取的购房款直接划转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账户。

办理流程参照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执行。

(四)优化一次性付款购房提取政策。职工一次性付款(含分期付款)购买本市自住住房,产权人及其配偶可在购房发票或开发商收款收据开立日起五年内提取五次;一次性付款(含分期付款)购买外市自住住房,产权人及其配偶可在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起五年内提取五次,其他事项不变。

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拆迁安置房参照执行。

(五)优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缴存职工家庭在本市无房产的,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个月或以上的,职工及其配偶每30日可以按租房方式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前一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50%,且每次提取额不超过3000元;月缴存额不足1600元且账户余额充足,按800元提取。如账户余额不足800元,按账户余额提取(保留1元)。

三、深化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工作

(六)充分发挥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落实金融支持房地产发展16条及其延期政策,鼓励银行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七)指导银行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阶段性取消辖内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更好支持刚性住房需求。

(八)实施港澳居民购房结算支付便利化政策,港澳居民可从境外汇入人民币或外币购房和偿还按揭贷款,便利港澳居民购房业务办理。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山监管分局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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