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容:
第五章第一点“4.药品生产日期需在送货之日起前三个月内。”调整为“药品生产有效期在一年以上的,成交人提供药品的保质期至少需剩三分之二以上;药品生产有效期在一年以下(含一年),供货时保质期至少需剩四分之三以上(以药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注:遴选文件涉及此条内容的,均按照调整后的内容执行。
二、监督部门
(略)合约法务部。
三、联系方式:
(略)
招标人:
(略)
地址:
(略)
联系人:
(略)
电话:
(略)
电子邮件:
(略)@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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