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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轨道交通建设有限公司2024-2025年度房屋市政及附属工程第三方检测服务项目

所属地区:安徽 - 合肥 发布日期:2024-04-28
所属地区:安徽 - 合肥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4/28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70-7145-8989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略)
(略):2024BFFBZ00748
原公告日期:2024年04月12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略)(略)年度(略)政及附属工程第三方检测服务项目补疑1
(2024BFFBZ00748)
投标人疑问回复
1.针对“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中的社保要求,请问:(1)如为事业单位:(略)
回复:予以认可。1.如为事业单位:(略)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页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第27页现场负责人资格要求中对人员证书要求均为“具有试验检测师证书(道路工程专业或桥梁专业或隧道专业或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或交通工程专业,任一专业即可)或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见证取样专业或地基基础专业或钢结构专业或主体结构专业,任一专业即可)”,而招标文件第58页、第59页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对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的人员证书要求均为“具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道路工程专业或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或交通工程专业)或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见证取样专业或地基基础专业或钢结构专业)”。
目前(略)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主要包括: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从业范围包含普通一类(常规材料试验)、特种二类(基桩检测)、普通二类(超声回弹综合法及减压法)等),和(略)建筑工程协会质量检测分会(或(略)建筑工程协会质量检测专业委员会)颁发的检测人员岗位证书(从业范围包含见证取样专业、基桩检测专业、主体结构专业)。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的从业范围划分标准,普通一类(常规材料试验)与见证取样检测,特种二类(基桩检测)与地基基础专业,普通二类(超声回弹法及减压法)与主体结构专业从业范围相同,(略)建筑工程协会质量检测分会(或(略)建筑工程协会质量检测专业委员会)颁发的检测人员岗位证书中基桩检测专业与地基基础专业从业范围相间,且上述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专业中均无钢结构专业,钢结构专业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主要为各无损检测协会或分会颁发的无损检测证书。
请问:上述安徽省建设厅颁发的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中,普通一类(常规材料试验)是否可以等同于见证取样专业,特种二类(基桩检测)是否等同于地基基础专业,普通二类(超声回弹法及剪压法)是否可以等同于主体结构专业?(略)建筑工程协会质量检测分会(或(略)建筑工程协会质量检测专业委员会)颁发的检测人员岗位证书中基桩检测专业是否可以等同于地基基础专业?无损检测协会或分会颁发的人员无损检测证书是否等同于钢结构专业?
回复:安徽省住建厅颁发的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中,“普通一类(常规材料试验)”可视同为“见证取样”专业,“普通二类(超声回弹综合法及减压法)”可视同为“主体结构”专业,“特种二类(基桩检测)”可视同为“地基基础”专业;(略)建筑工程协会质量检测分会(或(略)建筑工程协会质量检测专业委员会)颁发的检测人员岗位证书中“基桩检测”专业可视同为“地基基础”专业;中国机械工程学会无损检测学会或分会颁发的“无损检测证书”可视同为“钢结构”专业。
3.根据《(略)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职业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安监【2015】14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及相应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要求,“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已修改为“试验检测师”证书,已经取得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效用不变,根据历次证书专业划分,“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与“试验检测师”证书效用等同。
请问:(1)我单位:(略)
回复:(1)予以认可;(2)予以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联系方式:(略)
招标代理:(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联系方式:(略)
2024年4月28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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