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以下简称当事人,详见附件)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属于《
(略)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略)(略)市场监督管理局自2024年3月20日起连续三十日
(略)(略)站发布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将该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进行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要求,也没有作出陈诉、申辩。
根据《
(略)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略)(略)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
(略)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吊销企业名单(7户).xlsx
(略)(略)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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