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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所属地区:福建 - 漳州 发布日期:2024-04-30
所属地区:福建 - 漳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4/30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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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略)、常山(略)、古雷(略)、漳州台商(略)、漳州(略)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略)
为强化科技创新引领,增强企业创新活力,(略)),结(略)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鼓励加大研发投入与自主创新
(一)激励企事业单位:(略)
对研发投入2亿元以上,或研发投入增速达到18%以上的高校、(略),在(略)级自然基金项目申报指标的基础上,再给予申报指标奖励。
突出国有企业考核的创新导向,提高研发投入、重大成果等创新指标权重,并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将研发费用年度增量视同利润予以加回,促进国有企业研发投入稳步增长。
牵头单位:(略)
(二)培育壮大各类科技企业群体。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双倍增”行动,完善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加速机制,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补助,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补助。对首次纳入规模企业统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规上企业,再给予10万元补助。
结合漳州“9+5”产业发展规划,培育新质生产力。鼓励发展高技术产业,首次纳入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统计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纳统企业年度高技术产业增加值比上一年度增加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当年度增加额2%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牵头单位:(略)
(三)发挥科技计划项目引领支撑作用。优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组织(略)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市级科技重大专项。建立重大项目攻关“揭榜挂帅”机制,设立“科技兴警”“公共安全技术”等领域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鼓励企业牵头或参与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解决制(略)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支持企事业单位:(略)
积极推进“两岸融合发展(略)”、中菲“两国双园”建设,支持企业通过对外科技交流合作,联合申报国家、省级对外合作项目。
牵头单位:(略)
 二、(略)
(四)(略)。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共建或自建研发机构,优先支持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绿色经济、未来产业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略)
依托行业龙头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略)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对首次获(略)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的单位:(略)
鼓励创建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首次获评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略)
牵头单位:(略)
(五)(略)。支(略)区结合产业特色和发展方向,与各地高校、(略)。新认定为省级引进重大研发机构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给予200万元补助;非独立法人的,给予100万元补助。对引进与建设特别重大的,(略)科技创新、经济建设和产业发展急需的高端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引导政产学研金服多方参与投入,(略),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研发与转化服务。(略)的,按省级补助金额的20%给予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牵头单位:(略)
(六)加快高能级孵化载体建设。探索建立“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全链条孵化体系,培育一批标杆(优质)科技企业孵化器。鼓励有条(略)区根据本地产业特色创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国家、省级补助的基础上,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助。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每两年开展一次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考核评价,合格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补助。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和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培育或引进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相应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略)
牵头单位:(略)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七)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建设。整合(略)场相关资源,(略)建设,强化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全链条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略)(略)企事业单位:(略)
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搭桥”行动,深化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略)以及共建“(略)”合作伙伴的科技与产业合作,(略)域协作创新模式。支持企业引进吸收与主导产业相关的科技成果,向高校、(略)购买科技成果在漳落地转化的,经认定备案,单项技术交易额达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补助,单家企业每年合计最高补助100万元。
开展(略)技术转移机构备案,经备(略)级技术转移机构促成技术交易额达300万元,按照年度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其中对持证技术经纪人补助不少于30%。引进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在漳设立分支机构并经评估确认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运营补助。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年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达3亿元的,给予20万元补助,超过3亿元部分按0.6‰给予补助,单个机构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牵头单位:(略)
(八)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持续推动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不损害国家安全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全部或部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审慎包容监管,落实“(略)分开来”要求,高校、科研院所负责人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以免于追究其在实施成果转化过程中相关决策的失误责任,构建鼓励创新、包容失败、干事担当的良好生态。
牵头单位:(略)
四、推进科研管理机制创新
(九)强化财政科技投入。建立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扩大政府研发投入规模,确保来源于政府资金的R&D经费比例逐年提高。各级财政部门要坚持把科技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予以支持,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各级出台的科技惠企政策、科技计划项目等科技支出落实到位。县(区)、(略)(略))科技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应合理归集财政科技投入,(略)区财政科技投入应统尽统,力(略)财政科技支出占比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牵头单位:(略)
(十)加大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与培育力度。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培养和引进一批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鼓(略)企事业单位:(略)
持续深化新时代科技特派员制度,市级财政每年投入不少于300万元作为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助力乡村产业振兴。支持成效突出的团队优先申报省级科技特派员后补助项目,对新获得省级科技特派员助力产业融合发展示范点、省级科技特派员助力产业转型示范点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补助。
(略)企事业单位:(略)
牵头单位:(略)
(十一)加大知识产权培育和保护力度。加强重点产业、国有企业科技成果专利布局,挖掘和培育高价值发明专利,并将发明专利作为“独角兽”“未来独角兽”“瞪羚”企业和产业技术研究院、(略)认定评价的考核指标。(略)、商标、专利、版权等类型知识产权,深化知识产权保护矩阵构建。依法落实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制度,持续提升专利侵权纠纷处置的专业性和便利性。(略),为创新主体提供线上的创新存证和维权取证服务。
牵头单位:(略)
(十二)完善科技企业金融服务体系。支持社会资本投(略)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机构完成(略)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满两年后,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2%给予补助,每投资一家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与投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可申请一次奖励,每家投资机构每年合计最高补助100万元。鼓励银行、保险、担保、证券等金融机构开展科技金融业务,持续推动“科技贷”等业务,形成“财政+科技+金融”的发展模式。
牵头单位:(略)
以上所涉及的补助资金除有特别说明外,根据受益财政原则,按现行财政体制兑现。符合本文件规定并同时符(略)其它同类扶持政策规定的,在不与中央和省已出台政策相抵触的前提下,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略))同时废止。
(略)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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