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全国汽车“报废换新”活动及全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行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应取得资质认定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
(略)
二、非规范报废的风险与危害
车主将车辆交由无资质的单位:
(略)
三、违反回收拆解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违反回收拆解有关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一)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将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将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将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回收拆解企业的《资质认定书》。
(四)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将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六)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我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名单
截至目前,我市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略),地址:
(略)
(略),地址:
(略)
(略),地址:
(略)
敬请广大车主将报废机动车交由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的企业处理,避免机动车因未按规定办理注销业务而影响其他业务办理。
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举报投诉电话:12345。
特此通告。
(略)商务局
2024年4月29日
附:
(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名录(截至2024年4月29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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