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医疗保障部门,
(略)、
(略),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不断理
(略))文件要求,经研究,调
(略)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件公布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
(略)市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二、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相关规定支付。
三、各医疗机构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略)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修订表.pdf
(略)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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