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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倍特萌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所属地区:广东 - 东莞 发布日期:2024-04-29
所属地区:广东 - 东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履约验收公告
更新时间:2024/04/29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87-8889-8240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82号)、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2024年4月28日,(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会。其中建设单位:(略)
一、项目基本情况
1、建设地点:(略)
建设地点:(略)
规模:占地面积4200m2,建筑面积6102m2。
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年加工生产塑胶配件500万件。主要设备有注塑机10台、碎料机3台、混料机2台、移印机29台、手动喷油线2条等。
2、环保审批情况
(略)建设项目位(略)
3、投资情况
项目预计投资100万元,实际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万元,占总投资的8.3%。
4、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范围为生活污水、注塑、移印、喷漆、烘烤、混料、碎料工序废气和厂界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吸塑工序废气不在验收范围内。
二、项目工程变动情况
本项目工程建设内容与环评初阶段规划内容相比,主要生产设备数量根据实际生产的需求有所变化,吸塑工序暂未建设。
三、项目环保设施执行情况
经现场检查,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基本落实了《(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东环建〔2023〕10657号),具体如下:
(一)项目不排放生产性废水。注塑工序冷却用水循环使用,水帘柜废水、水喷淋废水经固定的收集设施收集后交给有资质的单位:(略)
(二)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略))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注塑、移印、喷漆、烘烤工序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
限值标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DB44/(略))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标准的较严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标准;总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略))第Ⅱ时段排放限值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略))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标准;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排放限值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混料、碎料工序废气中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标准。厨房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略))小型饮食业单位:(略)
(三)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3类排放限值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四、项目验收监测情况
经监测单位:(略)
五、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略)于2023年12月13、14日进行现场验收监测,验收期间监测结果如下:
(一)废水监测结果
项目生活污水满足《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略))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的要求。
(二)废气监测结果
项目注塑工序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3.94mg/m3,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略))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标准的较严值的要求;臭气浓度最大排放浓度为269(无量纲),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标准的要求。
项目喷漆、烘烤工序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3.98mg/m3,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略))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标准的较严值的要求;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20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排放限值标准的要求。
项目喷漆工序废气经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3.94mg/m3,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略))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标准的较严值的要求;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20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排放限值标准的要求。
项目移印工序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4.09mg/m3,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略))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标准的较严值的要求;总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26.3mg/m3,满足《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略))第Ⅱ时段排放限值标准的要求。
项目厨房油烟废气经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油烟浓度最大排放浓度为1.42mg/m3,最低去除效率为74.3%,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略))小型饮食业单位:(略)
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厂界监控点最高排放浓度为0.85mg/m3,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标准的要求;总VOCs厂界监控点最高排放浓度为0.33mg/m3,满足《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略))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标准的要求;臭气浓度厂界监控点最高排放浓度为18(无量纲),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的要求;颗粒物厂界监控点最高排放浓度为0.54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的要求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标准的要求。项(略)内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监控点最大排放浓度为1.59mg/m3,满足《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略))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的要求。
(三)厂界噪声监测结果
项目主要噪声为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减振、车间隔声、合理布局等措施,降低设备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厂界昼间噪声监测值为61~64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3类标准的要求。
(四)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及效果
(略)回收处理,危险废物经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略)
六、验收结论
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经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略)
七、建议和要求
1、项目中已审批同意但尚未建设的吸塑工序待安装后必须完善相关环保手续,方可投入使用。
2、建设单位:(略)
3、积极配合各级环保部门做好该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对该项目污染防治有新要求的,应按新要求执行。
4、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要求,定期组织演练。
5、按国家、省、市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附件1:倍特萌科技-自主验收意见.pdf2.6MB,下载次数0
附件2:倍特萌科技-情况说明.pdf606.5KB,下载次数0
附件3:倍特萌科技-自主验收报告表.pdf24.0MB,下载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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