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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沚镇三元村上滩水面交易公告

所属地区:安徽 - 芜湖 发布日期:2024-04-29
所属地区:安徽 - 芜湖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4/29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70-7145-8989
(略)三元村7处水面经营权出租公告
一、出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出租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出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资产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产权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略)三元村7处水面经营权出租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略)络竞价方式:(略)
7、对竞租本次出租标的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权利人(如有),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略)
8、出租标的成交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出租标的简况
(一)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略)三元村7处水面经营权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对该水面进行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出租标的具体情况如下:
(略)
出租标的名称:(略)
四至范围
面积(亩)
三年期评估价(元)
三年期出租底价(元)
交易保证金(元)
水质保证金(元)
N0168TD240047
湾沚镇三元村张兴圩水面
东至竹塘,南至万村,西至小山,北至唐村
161.2849
48,385.47
48,386.00
5,000.00
2,000.00
N0168TD240048
湾沚镇三元村袁村圩水面
东至马山,南至竹塘,西至万村,北至唐村
78.6931
23,607.93
23,608.00
2,000.00
2,000.00
N0168TD240049
湾沚镇三元村上滩水面
东至农场塘,南至万村田,(略),北至唐村田
100.4242
30,127.26
30,128.00
3,000.00
2,000.00
N0168TD240050
湾沚镇三元村下滩水面
(略),南至小坝,西至后村田,北至唐村田
150.0533
45,015.99
45,016.00
5,000.00
2,000.00
N0168TD240051
湾沚镇三元村小坝水面
东至后村,南至后村,(略),北至后村
59.2430
17,772.90
17,773.00
2,000.00
2,000.00
N0168TD240052
湾沚镇三元村黑头圩水面
东至唐村田,南至上滩,西至唐村田,北至撇洪沟埂
29.6196
8,885.88
8,886.00
1,000.00
2,000.00
N0168TD240053
湾沚镇三元村新圩水面
东至唐村,南至后村,西至肖垾,北至豹山
62.4219
18,726.57
18,727.00
2,000.00
2,000.00
(二)出租标的现状
原承租方占用中。
(三)租赁期限
3年,如原承租方竞得,则租赁期限自承租方签订《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之日起算起;如非原承租方竞得,则租赁期自出租标的正式移交之日起算。
(四)租赁用途
仅限于养殖常规水产品,不得养殖影响水质环境等相关部门禁止的养殖项目。
(五)特别提示
意向竞租方如需查勘出租标的,须在报名时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提交申请,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与出租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由其自行查勘现场。
三、出租方
(略)三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四、出租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标的出租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取得了相应的批准。
五、出租标的的资产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略)三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2、评估机构:芜湖恒盛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合伙)。
3、评估基准日:2024年3月25日。
4、评估报告名称:(略)
5、评估对象:(略)三元村7处水面3年期经营权评估价值。
6、评估结果:详见“出租标的简况”。
六、交易条件与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3年期挂牌价格(出租底价):详见“出租标的简况”。
2、租金的支付要求及方式:(略)
(1)租金按合同年度支付,每个合同年度的租金为全部合同年度总租金的平均值。
(2)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自《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由承租方付至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后每个合同年度的租金自双方签订《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由承租方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否则出租方可单方解除《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3)自第一个合同年度《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承租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承租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承租方支付第一个合同年度《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价款的一部分。
3、水质保证金的支付要求:
(1)为鼓励承租方实行健康生态养殖,切实保护好水生态环境,出租方特对本次出租标的设立水质保证金。
(2)自《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一次性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缴纳水质保证金,各出租标的的水质保证金详见“出租标的简况”,水质保证金不计息。
4、与标的出租的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竞租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竞租;所提交的竞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竞租方承诺:已对出租标的进行了实地勘查,对出租标的的现状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投资风险自行承担,与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关。
(3)意向竞租方承诺:出租标的如由原承租方竞得,则视同其已办理移交;如由非原承租方竞得,承租方在原承租方撤离清场后(由出租方在《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后30日内负责原承租方的撤离清场)3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出租标的对应的水面移交日现状与出租方自行办理出租标的的移交,承租方应配合办理出租标的的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出租方已按期完成出租标的的移交,出租标的自移交(或视同办理完毕标的移交)之日起的管理责任及风险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与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关。
(4)意向竞租方承诺:对“本次出租标的现由原承租方占用中”的情况已完全知悉并遵照执行,对可能存在的移交或延迟移交问题及由此产生的相关经济、法律责任自行承担,与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关,不得以此为由追究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经济、法律责任。
(5)意向竞租方承诺:对本次出租的经营权仅为水面经营权,周边耕地、滩涂、沟壑、鱼塘养护设施、设备等不在本出租范围内已完全知悉。如出租标的对应的水面实际测量面积与公告公示面积存在差异时,同意不调整成交价款。
(6)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不得私自扩大所承租水面的面积;未经出租方同意,严禁挑埂筑堤。
(7)意向竞租方承诺:对本次水面经营权以现状出租的情况已知悉,承租方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筑埂、拦网等系列辅助生产经营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8)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水产养殖范围仅限于合法水产养殖品种,承租方不得养殖珍珠蚌,禁止通过对水体投放畜禽粪便、化学肥料等进行养殖。禁止养殖对水体破坏严重的水产品、水生动植物及畜禽。如因承租方自身的养殖品的缘故,或因承租方投放饵料的缘故,或因承租方捕获收获方式:(略)
(9)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不得私自以任何形式对外转让、抵押、转租全部或者部分标的。
(10)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应自行负责水面岸堤及相关设施日常维护,不得擅自改变水系,不得影响周边田地农业生产灌溉及生活用水,积极配合政府做好防汛、抗旱等工作,泄洪和抗旱供水的养殖防逃、阻拦等设备由承租方自行解决,设置的养殖防逃阻拦设施不得影响放水与泄洪,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
(11)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如因农业生产经营需要在本次出租(略)域内建设相关配套设施时,应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12)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应符(略)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远景规划及环保要求不得破环经营的养殖水面的水质。
(13)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养殖水面周边如有水质污染问题或其它矛盾纠纷而影响生产经营的,出租方协助承租方调处,协助费用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自行解决。
(14)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必须接受出租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租方应加强管理,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所遇安全事故或造成他人伤亡、社会治安以及偷盗等问题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旱灾、水灾等)时造成的一切后果,承租方应自行处理,与出租方无关。
(15)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应自觉遵守《防洪法》、《水法》、《渔业法》、《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16)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行办理水产养殖证等相关手续;政府提供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和补贴,符合政策规定的由承租方享有,并自行办理补贴手续。
(17)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因(略)规划建设,或因(略)划调整,需要中途终止合同的,承租方应无条件服从终止合同。终止时,租赁期限有剩余的,出租方按租金价款总额以月(每月按30天计算,不足一个月的不计)为单位:(略)
(18)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若政策性开发和重点工程建设等,需征用或占用水面的,承租方必须无条件服从,被依法征用、占用水面对应出租价款按照出租方签订相关征用、占用协议次日起,以月(每月按30天计算,不足一个月的不计)为单位:(略)
(19)意向竞租方承诺:租赁期间,应合理安排养殖水产品时间,掌握所养殖水产品的成长期,不得在合同期满或因承租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时,因所养殖的水产品成长期等问题,不能将其及时清理,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0)意向竞租方承诺: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承租方应无条件履行交回标的手续,并提前将养殖产品清理,产品收益后的遗留部分应无偿交给出租方。承租方添置的可移动的设施、设备自行按期撤走,承租方添置的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等均以现状无偿交给出租方,对在经营期间的建设等投入不得要求补偿。若承租方逾期交回标的,应以日租金双倍标准按实际逾期天数支付出租方占用使用费。
(21)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完全履约至《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的,承租方应在租赁期限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当日),按相关要求将出租标的移交给出租方。
(22)意向竞租方承诺:如《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要求交回出租标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含收到通知当日)按相关要求将出租标的移交给出租方,租赁期限计算到承租方按相关要求移交给出租方的当日。
(23)意向竞租方承诺:同意出租方对于承租方支付的租金只开具财务收据,不开具发票,如需代开发票,代开发票产生的相关税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4)意向竞租方承诺:意向竞租方同意按不低于租金底价对出租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意向竞租方接受租金底价,并以租金底价作为报价。
(25)意向竞租方承诺:对出租方拟定的《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样本)内容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意向竞租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七、交易信息
(一)公告期
自2024年4月29日至2024年5月14日。
(二)公告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竞租方,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竞租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5)个周期。
(三)报名时间
自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5月14日(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交易保证金金额:详见“出租标的简况”。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竞租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同意向竞租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竞租,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如因意向竞租方原因而非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竞租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竞租方违规违约,将承担相关法律、经济责任;出租方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竞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出租方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同时有权取消该意向竞租方的承租资格;该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该意向竞租方进行追偿。
a.意向竞租方已提出有效竞租申请(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已发放竞租申请受理通知)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略)络竞价的交易方式:(略)
c.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竞租方未按信息披露公告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d.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竞租方未按信息披露公告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与出租方签订《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的;
e.意向竞租方存在《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出租方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竞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出租方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2)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退还至意向竞租方的银行账户:
a.意向竞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在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未向意向竞租方发出竞租申请受理通知前,意向竞租方书面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提出退出交易程序并放弃竞租标的,且未发现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意向竞租方书面明确表示放弃竞租并经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略)径,但收款方须仍为意向竞租方,下同)、无息退还;
b.意向竞租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竞租方”的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应当在该意向竞租方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竞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c.意向竞租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合格意向竞租方”但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应当在确认该意向竞租方为非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3)意向竞租方发生以上(1)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对出租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低于本次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出租标的出租底价视为出租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公告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竞租方违约而重新公告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竞租方承担,由出租方追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的相关法律、经济责任。
(4)在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于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的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本公告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相关约定的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的退还、暂不予退还、不予退还、争议处置等)应依照《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报名地点:(略)
(略)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
(六)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本项目相关备查文件可至交易所现场查阅;本项目报名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可至交易所领取。
(七)交易方式:(略)
1、对于每个标的,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略)
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确定为承租方。承租方应按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租金底价,如低于租金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租金底价,并以租金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
2、对于每个标的,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略)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略)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承租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略)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略)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略)
4、加价幅度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八)交易签约
承租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
(九)竞价规则
竞租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略)(略))的《e(略)竞价交易规则》、《e(略)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略)
(十)交易时间
交易时间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十一)交易双方签订《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后,承租方依据《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将出租标的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及水质保证金支付至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承租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联系方式:(略)
(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传真:(略)
联系地址:(略)
(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联系地址:(略)
(略)三元村7处水面经营权出租项(略)站((略))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略)三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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