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如下:
2023年全年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0.6575吨,年处置量0.6575吨,安全处置率100%。
危废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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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处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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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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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危险废物管理遵循“统一收集、分类处置、消除隐患”的原则,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目标。
3、
(略)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和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4、公司环保部应认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场所的检修工作,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5、贮存场所按规范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警示标志,有专人负责管理。禁止将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混合收集、贮存。已经混合的,应当全部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6、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必要的检验、称重,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必须粘贴符合规定的标签,并登记注册。
7、不同性质的危废必须存放在相间隔的空间内,且必须留有足够的搬运通道。不得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8、禁止向未经许
(略)域内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险废物。
9、公司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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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在转移危险废物前,
(略)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填写并拟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得到转移确认后,实施危险废物转移。
(略)确认现场转移信息。
11、公司环保部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并制定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积极实施演练。
12、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送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且应当接受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13、危险废物在收集、贮存、运送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时,公司环保部门应当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
(略)
(略)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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