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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侯自然告字[2024]挂工业9号)

所属地区:福建 - 福州 发布日期:2024-04-26
所属地区:福建 - 福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4/26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70-7145-8989
出让公告(略)宗地总面积:31066平方米宗地坐落:闽侯经济技术(略)三期
年限:50年容积率:1.300≤并且≤1.500建筑密度(%):30.000≤并且≤45.000
绿化率(%):15.000≤并且≤20.000建筑限高(米):≤24.000
主要土地用途:
工业用地
用途明细:
用途名称:(略)
工业用地31066
投资强度:4501万元/公顷保证金:831(略)(略)BA0036
现状土地条件:熟地((略)
起始价:2769万元加价幅度:10万元
挂牌开始时间:2024年05月17日挂牌结束时间:2024年05月30日
备注:10万元的整数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应当单独申请。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1.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境内外法人均可报名参与竞买。2.凡在(略)(略)域内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竞买申请人及其控股股东,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不得参加本次竞买活动:(1)有拖欠土地出让金的;(2)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的;(3)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4)开发建设企业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3.本宗地不接受自然人或联合体竞买。4.(略)签订《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方可报名参加竞买。
三、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略)39号窗口获取:(略)
五、(略)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05月28日。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24年05月28日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略)进行。各地块挂牌时间分别为:宗地2024挂(工业)9号号地块:2024年05月17日09时00分至2024年05月30日10时00分;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1.本宗地不设保留价。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2.土地成交价款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耕地开垦费、有偿使用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生产生活留用地统筹金、农业土地开发基金、青苗及地面物补偿费(不含房屋拆迁费用)、政府纯收益、(略)费用、公摊费用((略))规定,拟出让宗地的竞得人未取得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不得办理抵押登记。8.在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前未取得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当于竞买保证金金额的土地出让金不予退还,其余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计利息)退还。9.开竣工时间:受让人应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9个月内(应于2025年3月13日前)开工,自开工后18个月内(应于2026年9月13日前)竣工。开工每逾期一日违约金为当期交地对应的土地成交价款总额的0.3‰,即每日逾期开工对应违约金为(当期交付土地面积÷出让宗地面积)×土地成交价款总额×0.3‰;竣工每逾期一日违约金为按照未按时完成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占应开发建设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核算土地成交价款总额的0.3‰,即每日逾期竣工对应违约金为(未按时完成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应开发建设总计容建筑面积)×土地成交价款总额×0.3‰。10.本宗地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由受让人自持。丁类厂房可以按整层(最小分割转让产权建筑总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幢分割转让,分割转让后,宗地内竞得人所自持的工业功能产权建筑面积比例不得少于40%。在连续运营10年且前5年完成考核任务的,自第11年起可转让不超过所自持的工业功能产权建筑面积的50%。本宗地不可分割转让。11.受让人须按照《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进行税收、产值考核,自项目竣工之日起的第13个月起进入履约考核期,连续考核5年。5年考核期结束,经监管考核小组认定,受让人(略)内经审核同意入驻的企业未完成5年亩均累计税收目标,如已缴亩均税收比例高于亩均税收约定标准(总50万元/亩)的25%,须以现金补齐差额后,方可办理不动产权证。如受让人(略)内经审核同意入驻的企业已缴亩均税收比例低于(含)亩均税收约定标准(总50万元/亩)25%的,则不予办理不动产权证,(略)有权单方面解除《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受让人须无条件同意(略)政府按原出让价(不计利息)回购土地使用权,除土地价款外的其余投资均不予补偿。(略)与受让人解除《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后,出让人可据此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按原出让价(不计利息)退还土地出让金,收回土地使用权,(略)将其纳入储备土地。12.对经允许分割销售的厂房建筑,涉及二次转让的,县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权。政府方放弃优先回购权的,由政府指(略)属国企出具放弃优先回购确认书,(略)审核,认定符合既定的产业准入类型、税收等要求后方可受让。13.对于竞得人自持、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权的厂房建筑,在办理首次不动产登记时,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产权证附注栏中予以标注。14.超过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超过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项目用地使用权。
八、联系方式:(略)
(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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