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
(略)至2024年3月31日止,欠缴地方税收不超过200万元的企业(单位:
(略)
附件: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
(略)税务局
2024年4月28日
附件: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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