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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计量测试院关于计量测试院力标准机项目的更正公告2

所属地区:江苏 - 苏州 发布日期:2024-04-26
所属地区:江苏 - 苏州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4/26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87-8889-8240
一、(略):JSZC-320500-SZRF-G(略)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略)
首次公告日期:
(略)
二、更正信息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更正内容1:原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中
所有关于开评标的内容:
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5月9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
2、开标时间:2024年5月9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
3、评标时间:2024年5月9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
现更正为
所有关于开评标的内容:
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5月14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
2、开标时间:2024年5月14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
3、评标时间:2024年5月14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
更正内容2
评分标准更正为以下内容
(一)价格基准分:35分
第一步:投标报价低于或等于财政预算价格的,为有效投标报价。超财政预算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投标报价。无效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不进行评审,也不得标。
第二步: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中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35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5%×100
(二)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比较:28分
根据设备参数响应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所投产品能够全部响应本次采购技术参数要求的得满分。其中采购需求中打★为重要技术参数项,有一项负偏离扣3分,其他技术参数项有一项负偏离扣1分,扣完为止。(投标单位:(略)
(三)实施方案:16分
1、针对本项目实施方案情况比较(5分):
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地基开挖、基础处理、安装调试、系统集成、试运行、测试、调优等内容,以及组织机构、市场认可度、工作时间进度表、工作程序和步骤、管理和协调方法、(略)和要点等。
方案详细完整、科学合理、考虑周全、可实施性强的得5分;
方案较详细完整、科学合理、考虑较为周全、可实施性较强的得3分;
方案简单粗略,科学合理性一般、考虑周全性一般、可实施性一般的得1分;
其他情况不得分。
2、投标人培训方案情况比较(5分):
包括培训内容、时间、地点:(略)
方案详细完整、科学合理、考虑周全、可行性强的得5分;
方案较详细完整、科学合理、考虑较为周全、可行性较强的得3分;
方案简单粗略,科学合理性一般、考虑周全性一般、可行性一般的得1分;
其他情况不得分。
3、售后服务方案情况比较(3分):
针对本项目制定的售后服务管理体系方案,包括售后服务人员、服务机制、响应时间、故障解决等内容的合理性、可行性。
售后服务方案完整详细,科学合理,可行性高的得3分;
售后服务方案较为完整详细,较为科学合理,可行性较高的得2分;
售后服务方案简单粗略,科学合理性及可行性一般的得1分;
其他情况不得分。
4、免费质保期情况比较(3分):
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质保期每增加1年得1分,延长时间不足一年的不计入加分,最高得3分。
(四)投标单位:(略)
1、投标单位:(略)
2、投标单位:(略)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对应证书复印件,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或无法认定的,对应项不得分。
3、投标单位:(略)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或无法认定的,对应项不得分。
4、类似业绩(8分)
(1)投标单位:(略)
(2)投标单位:(略)
(3)投标单位:(略)
注:上述(1)-(3)项合同不重复计分。①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②投标文件中提供对应合同、不少于合同金额50%的发票复印件。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或提供材料无法认定的,对应项不得分。
注:针对评分标准中评分的每一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均应提供清晰明了的相关资料并做出相应说明供评委评判,不提供相关资料的视为不具备该项得分的条件。对于有原件备查要求的,相关原件(或公证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携带至开标现场,以供评标委员会核实,否则对应评分项目不得分。
更正日期:
(略)
三、其他补充事宜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略)
单位:(略)
单位:(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2.采购代理机构:(略)
单位:(略)
单位:(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3.项目联系方式:(略)
项目联系人:(略)
电话:(略)
五、附件(适用于更正中标、成交供应商)1.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2.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略)
3.中标、(略)的,应公告注册(略)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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