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监通告〔2024〕5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
(略)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为进一步落实登记管理法规对实名认证的要求,完善实名认证规则、防范冒用登记、保护企业公众合法权益,结合《中华人民共
(略)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按照
(略)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作要求,自2024年4月23日起,
(略)增加境外人士实名认证方式:
(略)
一、境外人士实名身份证件类型
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华侨护照(不包括外国人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自然人。
二、境外人士实名业务类型
(略)、
(略);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含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公告公示。
三、境外人士实名职务类型
(一)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
(二)
(略)股东、
(略)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四)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五)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四、其他要求
因特殊原因,
(略)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略)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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