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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联盟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函〔2024〕67号)

所属地区:江苏 发布日期:2024-04-24
所属地区:江苏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采购结果
更新时间:2024/04/24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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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联盟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函〔2024〕67号)
(略)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为常态化制度化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落地执行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中药配方颗粒联盟带量采购结果落地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地执行相关事项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略)(略)等基层医疗机构)、军队驻苏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与。
(二)药品范围。中药配方颗粒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见附件),其中对在本次企业维护信息截止日期前仍未在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备案的产品,(略)但不参与首年报量。
(三)挂网价格。此次联(略)(略),每个产品限3个以内包装,(略)推送至医疗机构常用药目录。采购周期内,同企业同产品(规格包装不同进行差比)如出现新的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低于本次联盟中选价格,将联动执行新的中选价格。
(四)中选产品和未中选产品。中选企业未申报的产品和未中选企业的产品均视为非中选产品。采购周期内,中选企业的非中(略)的,可视为中选产品;未中选企(略)的,在医疗机构考核时不视为非中选产品。(略)要求另行通知。
(五)采购周期。暂定为1年,并可视情况予以延长。合同采购量由医疗机构按历史采购量自主填报,采购周期内采购主体提前完成当期合同采购量,超出部分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中选企业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六)执行周期及近期工作计划。此次集采中选结果自2024年7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近期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1.中选企业维护信息:4月28日-6月10日,按公布的中选产品,中选企业维护企业信息和供应产品信息,(略)径为:(略)-带量采购中选(备选)产品申报-京津冀“3+N”联盟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江苏)。
2.医疗机构填报签约量:6月12日-17日,医疗机构从中选药品中,选择所需药品并填报合同量。医疗机构在此前有采购此次联盟集采中选产品的,原则上应填报相应中选产品的合同量,不填报的需说明理由。(略)径:(略)-带量采购管理-选择“京津冀“3+N”联盟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江苏)”。
3.网签合同和设置配送:6月19日-24日,(略)签采购合同,(略)确定配送关系。(略)径:(略)-带量采购管理-带量采购中选签约量填报-京津冀“3+N”联盟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江苏)。
4.系统切换采购价格:6月26日起,(略)切换采购价格。
二、中选产品供应
中选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质量管理,可自行配送或者自主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并按照购销合同保障供应,满足临床用药需求。若签约中选企业不能及时保障供应,医疗机构可采购其他企业价格适宜产品,保障临床供应。
三、有关要求
(一)签约企业应积极备货、保障供应。中选企业应主动(略)场风险预判和防范,按照采购合同组织生产,首月备货量不得少于合同量的20%,确保采购周期内供应清单中规格保持供应,满足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凡属于医疗机构合同釆购量或超量在(略)间的药品,中选企业要及时保障供应。不得恶意下单、超正常用量下单。
(二)医疗机构应均衡采购、合理用药。医疗机构应根据合同采购量,合理制定采购和使用计划,均衡分配采购量,避免集中扎堆釆购。要加强医务人员管理,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引导患者合理用药,确保完成集采合同量。
(三)医保部门应落实预付、加强宣传。各级医保部门要继续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款制度,监督医疗机构及时回款。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做(略)内中选药品及可替代药品日常供应监测,重点监测基层医疗机构供应配送情况。出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附件:京津冀“3+N”联盟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中选结果.pdf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22日
普通附件:
附件:京津冀“3+N”联盟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中选结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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