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毕环(织)罚〔2024〕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织金县城关镇玉辉石灰岩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072002021E
地址:织金县金凤街道办事处冷坝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3月23日对你矿进行调查。经调查,认定你矿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矿生产的砂石产品露天堆放,工业场地有雾炮机2台进行防尘,未建设钢制大棚遮盖、密闭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织金县城关镇玉辉石灰岩矿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你矿的基本情况;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证据5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矿未采取遮盖、密闭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3、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我局于2024年4月7日向你矿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毕环(织)罚先告字〔2024〕4号),明确告知陈述申辩的相关权利。截至2024年4月16日,你矿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织金分局)视为你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制定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大气污染防治类20表”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为:[(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的3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月以上3个月的20%×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无从重或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即罚款金额等于[(30%+20%)×60%±0%]×20万元=6万元。我局对你矿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陆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矿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矿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毕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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