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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76bd48866882d488b456f_阜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临)不罚〔2024〕1号

所属地区:安徽 - 阜阳 发布日期:2024-04-23

阜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临)不罚〔2024〕1 号


临泉凌志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法定代表人:凌*琴,地址:安徽省临泉县经济开发区

我局于2024年3月6日对你公司运行的临泉县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3月6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工业污水处理厂正在运行,生物滤池除臭装置正在运行,生物滤池除臭装置的废气输入管、尾气排放管采样口均未封闭,部分废气经采样口外溢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临泉凌志水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房志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临泉凌志水务有限公司主体资格。

2.2024年3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运行的临泉县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情况。

3.2024年3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4.阜阳市生态环境局照片提取单5份。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及整改情况。

5.你公司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环评审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初步设计说明书。证明:你公司工业污水处理厂履行的手续及除臭设施工艺说明。

6.你公司《关于临泉县经开区工业污水处理厂除臭设施整改情况的报告》。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证明:确认你公司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 2 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鉴于你公司在发现问题后积极配合进行整改,将生物滤池除臭装置的废气输入管、尾气排放管采样口进行密闭,并于2024年3月6日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7日到现场进行复核,你公司已将上述问题整改完成。

我局于2024年4月10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皖阜环 (临)不罚告〔2024〕1 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现要求你公司吸取此次教训,在今后生产过程中保证废气采样口处于密闭状态,防止恶臭气体外排,同时确保生物滤池除臭装置正常运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阜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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