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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处零星地块资源引入合作经营方招商

所属地区:贵州 - 贵阳 发布日期:2024-04-23
所属地区:贵州 - 贵阳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商项目
更新时间:2024/04/23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70-7145-8989
招商信息披露申报表
八处零星地块资源引入合作经营方招商
(略):GP-C-ZL-(略)(177)信息披露期限:2024年4月23日-2024年4月28日(5个工作日)
标的情况简介:标的物为贵阳轨道交通2号线八处零星地块经营使用权(详见附件一:标的物范围),可经营面积面积共计5957m2。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是■否标的物资产类型:□居住用房□商业用房□闲置土地使用权□其他标的是否有原承租户:□是□■否
备注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水□是□否□未安装
电□是□否□未安装
燃气□是□否□未安装
电话□是□否□未安装
光纤□是□否□未安装
有线电视□是□否□未安装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1.合作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经营方自行承担(如: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水电费等),(略)另行协商签订。2.经营方不得对标的进行转租(收取转让费)、转让、转借、分租。3.依照标的现状出租。经营方对各标的进行施工改造前,须将详细的建设、经营方案报业主方书面审批后方可实施,且严格按照业主方审批通过的方案施工、改造完成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4.经营方在合作期限届满后及非业主方原因中途终止合同的,不得提出装修补偿要求,不得拆除、毁坏设施、设备或由承租方投入的装修。5.如(略)改造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作经营合同不能履行时,业主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经济补偿。6.标的地块的最终经营面积以实际交付为准,经营方可在经营(略)域内设置移动集装箱开展经营活动,但当业主在建设充电站、换电站等工作需使用其(略)域时,经营方需无条件配合转移或拆除集装箱,且费用由经营方自行承担。7.各标的业主方已进行地面硬化处理、围蔽等处理,但无水电接入,经营方须自行完成达到经营条件所需的全部建设工程并承担相应费用。8.经营方须自行负责各标的内的设施、设备的申请及承建,及时完成对场地内的建筑垃圾清除和硬化,并做好污水排放措施。相关设施、设备由经营方负责日常运营及维护,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经营方承担。9.经营方须做好经营项目的创建文(略)、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并自行办理报批、报审相关手续。10.经营方仅能使用(略)域,不得对公共交通建设和安全运营造成妨碍或损害,不得进行房屋等永久性建筑的建设及其他违法违规建设。根据《(略)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相关条款,经营场地(包括结构及出入口等)须退出重点(略)(略)、轨道交通结构边线至少5米,并设置经业主方同意的围蔽设施与地铁设施进行隔离,重点(略)内禁止开展任何建设活动,且经营场地内须预留足够的消防应急通道。11.在确认意向合作经营方为最终合作经营方后,其应于次日与业主方正式签署合同,签订合同后3日内业主方将经营地块移交给经营合作方。12.合作经营方明确知晓标的物暂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且土地用途为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用地,明确知晓签订本合同可能存在的权属及土地用途改变等所有风险,并自愿签订合同,由此产生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无效、解除或其他任何原因不能履行)由经营方承担,经营方不得向业方主张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13.(略)政规划建设、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物业开发需要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增加、减少经营面积,或者拆除经营项目内所有设备设施,合作经营方须无条件接受,保底分成款按经营面积增减的相应比例调整收取。(略)政规划建设等导致出租标的物被征收,或因法律法规等不可抗力导致不得或不能经营时,合作经营方须在业主方发出撤场通知之日起10日内自行负责完成标的物内的清理撤场,合作期限截止到业主方发出撤场通知之日,分成款按当月实际经营天数计算,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涉及征收的,相关征收补偿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征收方案处理,合作经营方不能对征收方案的内容提出异议和要求。14.因国家政府部门对本项目标的的进行拆迁、征收、征用的,业主方投入部分的赔偿或补偿归业主方所有,合作经营方投入部分的赔偿或补偿归合作经营方所有。
对经营方资质的要求经营方性质■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以上都可以
资格条件1.意向合作经营单位:(略)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环境卫生经营方负责维护和缴纳相关费用
安全生产经营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包含解决安全隐患)、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并解决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有关社会问题并承担费用。标的装修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经营范围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及影响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物业开发等业态。经营业态不得涉及易燃易爆、油烟、刺激性气味等涉危化污经营项目,不得影响轨道交通日常的安全运行、不得影响周边居民日常生活、不得用作政府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对经营方式:(略)
经营管理费1.经营方每月按各标的营业额2%的比例,向业主方支付经营管理费,若当月经营管理费低于经营管理费保底额时,经营方需按保底额支付费用。2.5年保底经营管理费共计(略).76元(详见附件二:保底经营管理费5年明细表)。3.经营期内各年度每月经营管理费保底额详见附件三(经营期内各年度每月经营管理费保底额明细表)第四年开始,每年的经营管理费保底额将在上一年基础上上浮5%
经营管理费付款方式:(略)
履约担保金9万元履约担保金正式签订合同当日内交付。经营期满后,在合作经营单位:(略)
交易保证金18万元如进入竞价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报名时交纳且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本所有权从经营方交易的保证金中扣除经营方应承担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务费用
其他1、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经营方,(略)络竞价方式:(略)
经营方按照《(略)服务费标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确定经营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合作经营合同》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A.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延长5个工作日信息披露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合作方。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C.终止信息披露。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出租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租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诺:1、本出租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申报书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符合要求的意向承租方均可到贵所进行报名求租登记,并查阅招租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2、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3、挂牌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4、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承租方接触或协商标的租赁事宜。5、所申请信息披露招租的标的物未涉诉、非违章建筑。
(略)开户名:(略)开户行:(略)账号:(略)(略)
附注: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参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保证金须知执行意向承租方享有以下权利(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招租标的的详细资料(2)有权要求招租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同时意向承租方负有如下义务:(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招租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项目联系人:(略)
附件一:标的物范围.xlsx
附件二:保底经营管理费5年明细表.xlsx
附件三:经营期内各年度每月经营管理费保底额明细表.xlsx
附件四: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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