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略)等四家企业重整计划(草案)》
再次表决结果公告
2023年12月21日,
(略)等四家企业合并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了《
(略)等四家企业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为“《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期限届满,出资人组、税款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以及《重整计划草案》中关于表决规则的安排进行了再次表决,现再次表决期限已届满,现汇总两次表决情况,各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出资人组表决结果
该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出资人共4家,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出资人为3家,占该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出资人总人数的75.00%,其所代表的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90.00%,出资人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结果
该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6家,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有5家,占该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总人数的83.33%,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67.56%,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3.税款债权组表决结果
税款债权人仅1家,该债权人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税款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4.普通债权组表决结果
该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451家,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有409家,占该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总人数的90.69%,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49.28%,普通债权组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由于普通债权组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通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特此公告。
(略)管理人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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