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催告个人:韦永盛(
(略)码452624********1814)
(略)]。因你未履行决定书所载义务,我局于2024年2月6日作出《
(略)公安局南山分局催告书》,因为未能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催告书。内容如下:
一、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请你于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缴清应缴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元)。
二、缴款方式:
(略)
收款账户:
(略)(略)财政局
(略):
(略)(略)110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深圳滨海支行
附言:A
(略)(略)
三、你有权陈述申辩。需要提出陈述申辩的,需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
(略)公安局南山分局
(略)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不申辩的,视为对催告书无陈述申辩意见。
四、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
(略)
(略)公安局南山分局
2024年4月18日
附件:
关注微信公众号
免费查看免费推送
尊贵的用户您好。上文****为隐藏内容,
仅对《中国采购招标网》正式会员用户开放。
如您已是本网正式会员请登陆,
如非会员可咨询客服。
|
专属客服:朱婷婷 |
电话:18856925913 |
微信:18856925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