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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新交通大厦综合商业(1-4层)经营权转让(2024—2029年度)答疑公告

所属地区:安徽 - 合肥 发布日期:2024-04-16
所属地区:安徽 - 合肥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4/16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70-7145-8989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略)
(略):2024BTFCJ00346
原公告日期: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略)综合商业(1-4层)经营权转让(2024—2029年度)延期、答疑及变更公告
(略):2024BTFCJ00346)延期、答疑及变更公告如下:
一、延期部分
1.原公告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17日17:00止”,现延期至“2024年4月22日17:00止”。
2.原网络一次性报价期为“2024年4月18日9:00至10:00止”,现延期至“2024年4月23日9:00至10:00止”。
二、答疑部分
1.扶梯是否可以拆除?将拆除的设备设施放置到-2层,合同到期后,如有需要可以恢复,涉及费用由我方承担,申请业主单位:(略)
答:不可以拆除电扶梯。
2.如扶梯不能拆除,需停用封闭:现由于经营业态的调整,原商业规划的扶梯已无法继续使用,考察到经营安全,现申请将其原有规划的扶梯停用、为了保护业主单位:(略)
答:如根据受让方经营需求,确需停用封闭电扶梯的,则由受让方提交封闭申请、实施方案等材料,委托方审批通过后,双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封闭方案、转让期满恢复方案及相关责任义务等内容后,受让方方可实施,相关封闭施工、恢复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3.管道改造:由于原先设计的空调、新风、(略)管道,不能满足现有酒店业态的经营需要,现申请将其原有的空调、新风、排烟等部分管道进行改造,以满足酒店经营需要;(略)安装相应的主机设施设备,涉及改造施工费用由我司承担,申请业主单位:(略)
答:(1)在不影响大厦整体运营的情况下,新交通大厦商业部分根据业态分布情况可以进行改造。受让方应认真勘察现场,改造的内容需要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略)
(2)(略)屋面结构荷载所能提供的最大载荷为150kg/㎡,如荷载超出允许值,需要原新交通大厦设计单位:(略)
(3)所有改造工程如需原设计单位:(略)
4.地面北广场:北侧商业配套的地面广场,应作为商业配套停车场使用,涉及停车场的改造、施工费用由我司承担,经营及安全管理由我司负责;广场车辆出入口涉(略)政、交通、城泊、城管等管理单位:(略)
答:根据新交通大厦设计图纸,北广场设有消防登高面18m*18m范围,受让方应保证广场消防登高作业要求,不堵塞消防通道。意向受让方应综合考虑风险,详见新交通大厦设计总图(见本答疑公告附件)。
如需进行地面停车场改造,则由受让方提交改造申请、实施方案等材料,委托方审批通过后受让方方可实施。停车场改造及广场车辆出入口涉(略)政、交通、城泊、城管等管理单位:(略)
5.地下停车场商业配套车位:应按规划设计给予商业部分提供相应的配套车位,在规划范围内的车位应给予免费停车,根据我司经营预测,需要50个固定车位提供商业部分做配置停车使用,超出规划范围外停车费用应给予适当减免或优惠,申请业主单位:(略)
答:在项目合同签订后、装修实施前,受让方提交详细的设计施工计划、说明、图纸和效果图等装修资料,同步提交地下车位需求,委托方将结合实际需求与大厦车位整体使用情况提供商业配套车位,并按480元/个/月收取费用。
6.物业费用问题:由于商业部分后期以酒店客房业态经营为主,我司自管自营,且配套了相应的保安人员、保洁人员,需要物业提供的服务概率极少,考虑到长期的运营成本问题,希望物业费用控制在1元/平方/月,申请业主单位:(略)
答:请参照本答疑公告第7条。
7.商业部分,目前确定的物业费收费标准?
答:目前本项目商业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2元/平方米/月。
8.门头店招:由我司自行设计、施工,并提前(略)综合管理部门报批,通过主管部门报批的门头店招,请业主单位:(略)
答:门头店招等由受让方自行设计、施工,涉及到原结构或构筑物、设施设备改造等应经新交通大厦原设计单位:(略)
9.(略)的电梯开启问题:考虑到四层的层高较低,很多经营业态受限,后期可能作为办公使用,如果作为办公使用时,届时我司提出书面申请,请业主单位:(略)
答:(1)本大厦的商业与办公功能为独立空间,消防防(略)消防电梯每一层均能停靠,人员进出四层可通过消防电梯或裙房电梯进入,能够满足办公需要。
(2)根据合同内容,受让方如要改变或增加经营范围,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三、变更部分
1.竞价公告中第三部分转让要求第7条“转让期间,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将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经营管理、违法经营。若发生上述情形,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变更为“转让期间,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将经营权整体转让给第三方经营管理、违法经营。若发生上述情形,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合同中第8.4条“转让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将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经营管理、违法经营。若发生上述情形,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变更为“转让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将经营权整体转让给第三方经营管理、违法经营。若发生上述情形,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合同中第(略)条“乙方在转让期限内,擅自将经营的商业场地及设施设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将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经营管理、违法经营、转借、调换,或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变更为“乙方在转让期限内,擅自将经营的商业场地及设施设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将经营权整体转让给第三方经营管理,违法经营,擅自将经营的商业场地及设施设备以任何形式转借、调换,或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
注:此公告视同原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原公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联系方法:
单位:(略)
地址:(略)
项目负责人:王工
电话:(略)2
2024年4月16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04月16日
附件:答疑公告.pdf附件:新交通大厦设计总图.pdf
答疑公告.pdf新交通大厦设计总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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