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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开烟专〔2024〕1号)

所属地区:贵州 - 贵阳 发布日期:2024-01-18
所属地区:贵州 - 贵阳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1/18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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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专业部门、职能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切实加强和规范(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及烟草制品(略)场流通秩序,保障卷烟零售户、消费者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略)局相关要求,结合开阳实际,制定《(略)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略)烟草专卖局
2024年1月15日
(略)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略)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略)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略)(略)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略)的人口、交通、经济水平、卷烟消费等情况,对零售点的设置进行规划布局。
第五条(略)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等原则。根(略)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管理。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单元格是指以乡镇(略)划、主要街道、行政村、居(略)(略)场等自然分割形成的(略)域为基础,按照相对独立、便于管理的标准划分的(略)(略)格。
第二章合理容量测算及单元格划分
第七条按照供需平衡原则,保持零售点设(略)场需求相适应,综合(略)零售点设置现状、卷烟零售业务收益、烟草制品供给、(略)场需求、区域经济发展等情况,根据地方政府及烟草部门相关官方数据,(略)场容纳能力模型, (略)零售点合理容量进行测算。经测算,2024年(略)零售点合理容量为2705个,此合理容量即为(略)零售点设置规划总量。
(略)烟草专卖局根(略)实际,每年对(略)零售点合理布局容量进行测算,测算结果作为当年度布局规划数总量,并对总量进行分解,细化至三级单元格,作为三级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并通过(略)(略)站及(略)烟草专卖局办公场所公示栏等渠道进行公布实施。
零售点数量达到或超过三级单元格上限的,该三级单元格不再增设零售点,但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八条(略)域分割,将(略)烟草制品(略)场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单元格。(略)内,按街道、乡镇划分一级单元格。一级单元格内,(略)、行政村划分二级单元格。二级单元格内,(略)、小区、(略)场、村民组、商圈、路段等划分三级单元格。
第三章合理布局的模式和标准
第九条在各三级单元格内,分类划分禁入、特殊和(略)域,分别采取不同的零售点布局模式。
(一)(略)域,指不予设置零售(略)域,包括: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边;
2.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3.商用办公、(略)宇内(商场除外);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政府、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略)域。
(二)(略)域,指相对独立、封(略)域。(略)域采用数量上限的模式设置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但应符合所在三级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要求。(设置数量详见附件1。)
(三)(略)域,指除禁入、(略)域以(略)域。(略)域采取数量上限、间距限制并行的形式设置零售点,即同时符合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要求的,方可设置零售点。间距标准综合考(略)域零售点分布、消费购买便利及避免恶性竞争等因素确定。(间距标准详见附件1。)
第十条符合以下情形,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注销或歇业,并于当日按原经营地址:(略)
(一)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原许可证系享受优惠办证条件办理的除外);
(二)企业类型改变的(原许可证系享受优惠办证条件办理的除外);
(三)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
(四)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间改变经营主体的;
(五)经营主体为自然人,因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同时在原经营地址:(略)
(六)因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
(七)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因自身经营原因办理歇业,其他申请人于当日在原经营地址:(略)
(九)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户,配合清理整治工作迁址经营后,因原中小学校幼儿园搬离、关闭等情形导致清理原因消除,原持证人重新申领回迁至原址经营的。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但申请经营地址:(略)
(一)因经营地址:(略)
1.(略)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略)
2.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积极配合烟草部门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清理整治工作,办理歇业后6个月内申请或者直接变更到(略)辖区内其他地址:(略)
(二)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略),可设置1个零售点;集餐饮、住宿、娱乐于一体的酒店、宾馆且客房数在100间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一个加油站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烈士遗属(凭烈士证),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二条申请人属于个体工商户,且由申请人本人经营,有以下情形之一,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数量上限限制,但间距要求可放宽至原标准的60%。
(一)残疾人(凭视力残疾证、听力残疾证、言语残疾证、肢体残疾证);
(二)退役军人(凭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自发证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又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其他外商再投资形式变相经营的,但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
8.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条件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放化工燃料、化肥农药、医药废物、重金属废物、油漆胶水、烟花爆竹、有机溶剂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物质或者从事相关经营,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4.未形成相对独立的实际商品对外展卖场所,或不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陈列、展卖等基本设施和必要条件的;
5.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还在有效期内的;
6.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经营场所内部,如:以未成年人为培训对象的各种培训机构、室内游乐场所,未成年人托育机构等。
(三)经营业态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略)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3.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略)、无人商店等;
4.主营业务为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务、寄卖典当、汽车租赁、图文印刷、机耕农具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四章布局规划及办理的公开
第十四条(略)烟草专卖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市场变化等情况,在年度合理容量的基础上,每半年(略)场单元格划分及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的规划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一)调整内容应明确具体生效时间,并在生效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
(二)调整情况通过(略)(略)进行公布,并通过(略)烟草专卖局办公场所公示栏等多渠道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为保障公正公平公开,以3个月为办证批次周期,每3个月将各级单元格内可申请设置的零售点数量资源提前向社会公布后,统一时间集中开放申办。
(略)烟草专卖局在每个办证批次周期开始前,应当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公布各级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现有零售点数量、本期可增设零售点数量(附件2),并明确本期申办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第十六条本期申办开始后至结束时间前提交的新办申请,按照先申请先受理、先受理先办理的原则,在本期可增设零售点数量范围内审批办理。
本期申办开始前提交的新办申请,按上一周期公布的单元格可设置零售点数量资源执行。在提前公示期内提交新办申请,导致已公布的下一周期可设置零售点数量资源实际减少的,应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解释说明。
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办理,不受办证批次周期有关规则限制。
第十七条除落实日常行政公开有关要求外,在每个办证批次周期结束后,(略)烟草专卖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略)(略)站、(略)烟草专卖局办公场所公示栏,集中公示本周期各级单元格的可增设零售点数量、准予新办数量、本期末零售点数量、本期退出许可证数量,以及许可证准予新办所属三级单元格、企业名称:(略)
按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办理注销、歇业及新办的,应专门备注说明。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使用砖墙、钢筋混凝土墙或木结构等材料完全隔离。不能将经营、(略)、仓库等,均视其为经营场所。
第二十条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并且应为使用砖、木、钢结构等材料筑成的独立且不可移动的场所,具备经营烟草制品相适应的商品展卖和存储条件;固定经营场所不包括临时建筑、流动性或季节性摊点、集装箱、车库、地下室、停车场内、储藏室等场所。
营业执照地址:(略)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学校。幼儿园是指取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幼儿园。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不包括非常规通行的消防通道、应急通道等)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50米及直线距离3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但直线距离小于30米,同时步行最短距离超出100米的除外。
距离测量起点与终点为中小学校、(略)点。中小学校、幼儿园或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以上进出通道口的,(略)点为测量基点。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中的“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相距最近的持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略)点。申请人经营场所有多个出入口的,以其与相距最近的持证零售点距离最短的出入口为准进行测量。
距离测量应当按照《(略)交通安全法》和《(略)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略)通行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中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在实地勘验测量时按照(略)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勘验测量标准进行实地勘验测量(附件4)。
第二十五条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略)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原《(略))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略)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政策解读.docx
附件:
附件1:(略)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docx
附件2:(略)XX年第X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业务公告.docx
附件3:(略)烟草专卖局XX年第X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情况公示表.docx
附件4:(略)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现场勘验测量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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