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配送企业:根据我院诊疗需要及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医政便函〔2024〕14号)文件要求,经医院研究决定将于近日开始接收国谈药品申报资料,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此次资料申报范围如下:《新药品种目录》(附件1)二、此次资料申报原则如下:(一)为保证药品申报工作有序开展,
(略)所有品种申报,
(略)出现多人申报,经核查无误后,该公司所有申报视为无效申报;(二)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出现2家或2家以上药品配送企业提交生产企业授权委托书的,经核查无误后,该品规该厂家申报视为无效资料;(三)生产企业所委托的药品配送企业应为已在我院备案的药品配送企业。(四)各申报单位: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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