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选择
反选
反选将当前选中的变为不选,未选的全部变为选中。
华北
华东
华中
华南
东北
西北
西南
其他
取消
确定
中国采购招标网大数据中心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所属地区:广东 - 深圳 发布日期:2024-04-02
所属地区:广东 - 深圳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4/02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70-7145-8989
深规划资源规〔2024〕1号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略)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略)
(略)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略)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略)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28日
(略)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严(略)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略)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自然资源部关于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结(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略)域范围内的临时用地管理和使用。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
临时使用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的,由临时用地单位:(略)
第三条临时用地应当坚持用途管制、保护耕地、节约集约、保护生态、严格复垦的原则,实行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略)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业务指导、政策制定、(略)建设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涉及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的临时用地审查审批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除涉及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以外的临时用地审查审批工作;负责开(略)内临时用地的批后监管等工作。
辖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用地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辖区生态环境、城管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规划土地监察、住房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略)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出具临时用地审查意见,协同做好临时用地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则
第五条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略)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略)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的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临时使用的土地。
(四)国家、广东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第六条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鼓励在主体项目用地范围内解决用地需求。确需在主体项目用地范围外解决的,应当符合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由派出机构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临时用地规模:
(一)建设项目批准土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其临时用地规模不超过3000平方米;土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其临时用地规模不超过5000平方米。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因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辅助工程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根据临时用地单位:(略)
(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地质勘查、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等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根据临时用地单位:(略)
第七条申请临时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保护与发展近期规划、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等各层次规划与计划的实施。
(二)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饮用水源一级(略)、自然保护地及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和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植物原生地。
(三)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制梁场、拌合站等使用后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临时用地不得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略)、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临时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单位:(略)
(四)建设项目属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或属于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其临时用地可以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其他建设项目的临时用地不得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的临时用地,应当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
(五)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内选址的,临时用地单位:(略)
(六)不得迁移、砍伐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不得使用I级保护林地;原则上不得占用保护(略)域的天然林林地、乔木林地。难以避让林地、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临时用地单位:(略)
(七)临时用地单位:(略)
(八)位于地质灾害易(略)或者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内的,临时用地单位:(略)
(九)涉及现状正在运营或者正在建设的油气管线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场所的,临时用地单位:(略)
(十)涉及蓝线、黄线、高压走廊、紫线及其他历史文化资源,饮用水源二级(略)和准(略)、微波通道、(略)、城市绿地、轨道安全等其他控制范围的,以及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取得水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文物保护、城管和综合执法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同意意见。
第八条临时用地申请主体按以下方式:(略)
(一)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原则上由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略)
(二)地质勘查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由地质勘查批准文件、勘查许可证确定的主体单位:(略)
(三)施工单位:(略)
第九条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自核发临时用地批准文件之日起算。
第十条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以下简称土地补偿费)按(略)地价测算有关规定计收。产权归政府的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不计收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本条前款规定的50%计收。
第十一条临时用地单位:(略)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应当按照统筹兼顾、统一规划的原则,在建设项目方案设计研究阶段同步考虑临时用地需求。派出机构在方案设计核查时应当提醒项目用地单位:(略)
派出机构提前介入,主动服务,根据临时用地单位:(略)
第十三条临时用地单位:(略)
(一)符合临时用地申请主体要求的相关材料;
(二)临时用地申请表,包括申请理由、申请用地面积与建筑面积、使用期限、用地规模论证等内容;
(三)临时用地范围图(附坐标)及平面布局图;
(四)建设项目、地质勘查或者考古文物项目申请临时用地的,须提供主体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五)申请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作为临时用地的,应当提(略)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
(六)临时用地现状地类涉及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整个地块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现状地类全部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土地恢复方案;
(七)涉及在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及基本生态控制线内选址的,应当提供必须占用的必要性论证材料;
(八)涉及地质灾害易(略)或者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九)涉及现状正在运营或者正在建设的油气管线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场所的,应当提供安全评价报告和相关主管部门、运营单位:(略)
(十)涉及违法用地的,应当取(略)办事处出具的书面意见;
(十一)相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派出机构负(略)内临时用地的审查审批工作。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条件的,派出机构应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临时用地单位:(略)
涉及土地复垦方案审批、临时占用林地审批的,可以与临时用地同步申请、同步审批。
临时用地审批过程中补充相关材料、专家评审、公示等所用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临时用地批准后,临时用地单位:(略)
涉及土地复垦的,临时用地单位:(略)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派出机构应当函(略)税务部门,由临时用地单位:(略)
第十六条临时用地使用合同签订后,派出机构须向临时用地单位:(略)
临时用地单位:(略)
第十七条已批准的临时用地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用地单位:(略)
第四章用地收回
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构可以向临时用地单位:(略)
(一)未按临时用地使用合同约定使用的;
(二)近期建设用地供应需要的;
(三)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需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临时用地单位:(略)
第十九条临时用地单位:(略)
第二十条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前两个月,派出机构应当向临时用地单位:(略)
临时用地单位:(略)
第二十一条涉及土地复垦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完成土地复垦工作后,提出复垦验收申请,派出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复垦验收并完成土地移交工作。
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监督临时用地单位:(略)
第二十二条临时用地单位:(略)
临时用地需移交入库的,派出机构应当在入库前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并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监督临时用地单位:(略)
第二十三条现状地类全部为建设用地的临时用地,临时建设的建筑确需保留作为后续使用的,后续使用的临时用地单位:(略)
第二十四条临时用地单位:(略)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临时用地单位:(略)
第二十六条派出机构须在临时用地批准文件核发后7个工作日内,(略)进行信息公开,并在临时用地批准文件核发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临时用地使用合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恢复方案)、四至范围及土地利用现(略)(略))备案。(略)备案的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及相(略)备案,但临时用地仅占用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的情形除外。涉及土地复垦的,派出机构(略)完成土地复垦基础信息备案工作。
(略)(略)对接。(略)登记受理临时用地业务文,(略)完成临时用地全过程审批和监管工作,包括用地数据核查、范围图制作、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恢复方案)上传、批准信息录入及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临时用地使用合同、临时用地收回通知的打印、签发等。
第二十八条派出机构(略)各职能部门依职责做好临时用地日常批后监管工作。(略)及时更新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收回等信息,(略)建立日常巡查监管机制,每半年组织至少1次巡查工作。对于超过批准面积使用、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等行为,派出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移(略)办事处。
派出机构须按季度将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审批情况抄(略)相关职能部门,辖区相关职能部门依职责对临时用地建设过程及临时建筑使用情况履行审查和监管责任。
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建立临时用地监督检查机制,(略)监测临时用地审批、收回情况,每半年统计相关审批、收回等数据,不定期对临时用地上图入库信息和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和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需要紧急先行使用土地的情形、范围、用途等,可以由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指挥部当场口头确定或者书面形式明确;也可以将相关情况(略)、区政府批准后明确。其中,涉及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或者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的,(略)政府批准。
使用单位:(略)
第三十一条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略)、深汕特别(略)的临时用地审批及管理,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9日。《(略))同时废止。
热点推荐 热门招标 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