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略):驿政采购-2024-01-4
二、项目名称:
(略)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略)
地址:
(略)
被投诉人1:
(略)
地址:
(略)
被投诉人2:
(略)教育局
地址:
(略)
四、基本情况
(略)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标包划分不合理,项目A包采购需求中包含有图书类出版物,图书类出版物属于许可经营类,项目B包采购需求中包含有危险品:医疗器械、药品,此类货物属于许可经营类,招标文件对此项没有明确,过多品类属性不同的货物打包采购,不利于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投诉事项2:设置作为评审依据的检测报告具有指定检测机构的情形属于不合理。投诉事项3:技术指标响应程度评分设置作为评审因素的技术指标相关证明文件,缺一项整条不得分属于不合理,与综合评分规定不符。投诉事项4:没有依法执行政府集中采购规定属于违规。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经调查核实以及组织专家论证,处理结果如下:关于投诉事项1:首先,投诉人指出的项目A包图书类出版物和本项目中的辅导资料并不是一个概念,本项目辅导资料只是随本次教学设备的辅助资料;投诉人指出的项目B包危险品:医疗器械、药品和本项目中学生使用的理化生实验材料并不是一个概念,本项目中学生使用的理化生实验材料只是教学仪器。其次,项目A包并不是单纯的图书采购,不需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项目B包并不是单纯的危险品:医疗器械、药品采购,此类货物不属于许可经营类。再次,项目A包、B包采购的产品同属于教学设备装备,都是项目组成部分,不需要拆分采购。该项目采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及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2: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带有CNAS和CMA标志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均为合法合规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所以不存在指定检测机构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3:本项目招标文件各项评分标准均已明确,采购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4:本项目采购符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略)财政局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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