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缴纳出资通知书
陈士宗、李清潘、温江:
贵院于2024年1月22日作出(2023)琼01破申77号民事裁定书,
(略)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2月21日作出(2024)琼01破2号决定书,
(略)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核查工商登记内档资料显示,
(略)的发起出资人,
(略)设立之时认缴出资额分别为:陈士宗:人民币98万元;温江:人民币98万元;李清潘:人民币4万元;认缴方式:
(略)
截至本通知书发出之日,你三人上述出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你应当缴纳全部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现通知你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管理人缴纳上述未缴出资。
如对本通知书中所列出资缴纳义务的有无、数额、形式等有异议,你可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管理人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配合管理人核实。
特此通知。
(略)管理人
2024年3月28日
附:
1.管理人联系方式:
(略)
2.管理人银行账户:
(略)管理人,开户行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账号
(略)(略)
附件缴纳出资通知书(臻达案).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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