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略)
为进一步加
(略))的规定,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
(略)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资料
(一)申报条件。认
(略)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孵化载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
(略)
2.场地及设施能够满足孵化创业实体的要求,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3.场地产权清晰或者租赁备案手续完备,且入驻的创业实体可在房屋租赁部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场地作为孵化载体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4.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20家;
5.具备通讯、网络等办公条件,设置会议场地、商务洽谈、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
(略),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6.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风险考核、项目推介、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的能力。
(二)申报材料。创业孵化载体
(略)创业孵化基地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
1.《
(略)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2.场地房地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备案合同;
3.入驻创业实体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租赁合同;
4.《
(略)创业孵化基地评分表》(附件3)所列评审项目的相关佐证材料。
二、认定程序
(一)申报。符合认定条件的创业孵化载体,于5月1日前向其运营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地址:
(略)
(二)审核评价。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6月1日前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对基地开展现场核查。基地实际运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一致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不予认定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初审通过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初审意见,报区人力资源局评审。
区人力资源局于7月1日前根据发布的评审要素,组织完成评审工作,出具审定意见。
(三)认定公布。区人力资源局将拟认
(略)并向社会公布。
(略)(略)人力资源局
2024年3月26日
附件:
附件1:
(略)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docx附件2:区人力资源局及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地址: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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