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药品相关情况并提醒部分药品补充开展价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略)
根据工作部署,
(略)工作,
(略)药品相关情况予以公布,并提醒部分药品补充开展价格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药品信息及分类审核结果查看
(一)审核结果详见附件1《
(略)药品相关情况》。
(二)涉及申(投)诉的企业,
(略),进入“药品招标管理模块-申投诉-
(略)申投诉”查看申(投)诉处理结果。
二、补充价格申报及报价材料
(一)药品范围
(略)药品中采纳申投诉意见并复核调整分类结果的,详见《
(略)药品相关情况》中备注“有调整”药品(见附件)。
(二)申投诉受理时间
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至2024年3月27日24时。
(三)
(略)径
(略),进入“药品招标管理模块-药品报名管理-药品价格申报”,根据药品分类,在“可差比范围列表”、“不可差比范围列表”选择“
(略)采购报名项目(第五批)”项目,找到需要申报的药品,按系统要求填写具体信息并提交申报。
(四)价格申报须知
1.
(略)价格
(略)(中标)价格和广东省(
(略)、
(略))最低交易价格两者之间的低值(包含正在执行和已产生结果待执行的采购、中标、挂网价等,经集中带量采购、各种专项谈判等产生的价格除外)。
申报最小制剂单位:
(略)
对于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同包装材质药品有多种包装规格的,生产企业应填报各包装规格中最小制剂单位:
(略)
2.同生产企业,
(略)价须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
3.补充价格申报期间接受相关单位:
(略)
三、注意事项
(一)如所申报的药品为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且已完成制造工艺变更注册,
(略)中如实维护“制造工艺变更注册”字段并上传相关附件;
(二)价格审核工作将参照《国家医
(略)药品价格治理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104号)相关要求开展,如遇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须对自身填报信息和提交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因填报信息和提交材料错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略)咨询电话:
(略)、
(略)(工作时间)
(略)咨询电话:
(略)、
(略)
特此通知。
附件:
(略)药品相关情况.xlsx
(略)
(略)
2024年3月22日
普通附件:
(略)药品相关情况.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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