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药品价格信息查看及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略)
(略)药品价格联动工作,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104号)和《
(略)药品价格数据的通知》要求,
(略)药品价格信息查看及确认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品范围
(略)“医药价格查询”
(略)挂网药品数据。
二、工作内容
(一)查看相关价格信息:
(略)(略)价格、企业主动降价申报价格和企业自主申报全国最低价(相关价格按最小制剂单位:
(略)
(二)确认联动价格信息:
(略)(略)价格、企业主动降价申报价格、企业自主申报全国最低价和国家监测价四者的最低值。
三、时间安排
(一)相关价格信息查看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3月26日17:30时止。
(二)联动价格信息确认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3月27日17:30时止。
四、
(略)径
(一)
(略)径:请各相关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使用CA
(略)(
(略)),通过“药品招标管理-药品报名管理-药品价格公示-挂网药品相关价格信息查看项目”进行查看。
(二)
(略)径:请各相关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使用CA
(略),通过“药品招标管理-药品报名管理-药品价格确认-挂网药品联动价格信息确认项目”进行确认。
五、其他要求
(一)企业如对查看确认的价格信息有异议的,请在规定时间内使用CA
(略),通过“药品招标管理-申投诉-
(略)申投诉”进行反馈,根据反馈内容在“申诉类型”选择“价格信息申投诉”
(略)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同时提交《情况说明函》(自拟)、
(略)截图等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均须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同一产品所涉及申(投)诉,
(略)提交一次即可。
(二)企业提交的异议反馈材料内容应真实有效、清晰完整、有针对性、无歧义,并依法依规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加盖采购部门公章的证明文件、
(略)公告、
(略)截屏等);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或未按照规定途径提交的异议反馈将不予受理。
(三)
(略)药品价格联动工作,严格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确认价格信息,并对价格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如发现企业存在虚报、漏报、瞒报价格信息的,一经查实,将按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处理,相应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四)联动价格信息确认时间截止后,将按照现行国家和省级部门有关政策规定对企业的价
(略)价格。
(五)未尽事宜将适时补充,
(略)网站;执行过程中,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联系方式:
(略)
(一)
(略)官网在线客服。
(二)咨询电话:
(略),
(略)(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略)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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