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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60万平方米钢化玻璃改扩建项目高新区管理局_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行政审批

所属地区:海南 - 海口 发布日期:2024-01-25
所属地区:海南 - 海口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环评公示
更新时间:2024/01/25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获取更多招标具体信息:187-8889-8240
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略)管委会拟对年产60万平方米钢化玻璃改扩建项目进行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拟对年产60万平方米钢化玻璃改扩建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现将拟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传真:(略)
通讯地址:(略)
邮编:571152
传真:
通讯地址:(略)
邮编:
项目名称:(略)
建设单位:(略)
建设地点:(略)
环评单位:(略)
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在原有厂房的基础上新设一条中空玻璃生产线,对现有生产规模为60万m2钢化玻璃生产线中的40万m2钢化玻璃产品进行深加工处理,年生产中空玻璃20万m2。主要包括新增铝条折弯机、中空玻璃成型机等设备,同时对原有厂房不达到环保要求的设施进行整改。
主要环境影响结论:本项目建设符合产业政策要求,项目选址及建设布局合理,只要项目建设和营运过程中严格按照本评价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项目的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是可接受的。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来看,只要项目落实本报告提出的环保措施,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是可控的,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性:本项目属于特种玻璃制造项目,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目不属于国家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产业,因此为允许类,所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根据《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年版)》,项目不属于海南省禁止类和限制类,因此项目符合海南省产业政策要求。
选址合理性:经套核“(略)”三区三线图,项目不占用基本农田,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所以项目用地与《(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三区三线”》是相符的。项目建设与《(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相符
清洁生产水平:本项目各项污染物均得到合理处置,主要使用能源为电能,属于清洁能源,能有效地减少能源的浪费,从而产生间接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项目通过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减低了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量,更好地保护了环境。评价认为本项目建设符合清洁生产条件。
排污达标和排污总量控制可行性0:1、本次改扩建项目不增加生产用水,员工依托原有项目,因此不生产废水,总量控制指标不再分配。2、根据国家“十四五”规划总量控制指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确定为CODcr、氨氮、NOx和挥发性有机物。本项目运营期新增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0.0198t/a。原有项目不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因此本次改扩建运营后全厂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0.0198t/a。总量控制指标最终由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根据排污许可证制度: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略)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可行性:①废水:项目不新增废水,原有项目生活污水经过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进入狮子岭污水处理厂处理,地面清洗废水、玻璃切割打磨废水、玻璃清洗废水进入沉淀池沉淀后回用。②大气:涂胶、边缘封胶废气经采取集气罩收集以及活性炭吸附+蒸汽解析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未收集到的部分无组织排放;铝条加工粉尘无组织排放。③噪声:对产噪设备采取厂房隔音、基础减振及加装消声器等措施。④固废: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略)
环境质量与环境(略):项目环境空气质量可以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略))二级标准。项目周边东城水库水质状况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略))IV类标准。
环境风险控制:无
公众参与意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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