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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专家评审(咨询)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所属地区:贵州 - 六盘水 发布日期:2024-03-21
所属地区:贵州 - 六盘水 招标业主:登录查看 信息类型:招标公告
更新时间:2024/03/21 招标代理:登录查看 截止时间: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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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略)
按照《中共六(略))要求,为健(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决策机制,规范专家评审(咨询)行为,提高规划决策科学化水平,现将《六(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专家评审(咨询)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六(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专家评审(咨询)工作规则(试行)
2024年3月15日
(联系人:(略)
 附件:
(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专家评审(咨询)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突出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健全六(略))要求,结合六(略)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评审(咨询)专家,是指已纳入六(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并受聘于六(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以独立身份参加规划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 六(略)(略)级专家库的专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略)级专家库,规划评审(咨询)时不得少于5名专家。
第四条 评审(咨询)专家申报、遴选、解聘、评审、监督和管理适用本规则,由六(略)负责统筹。
第五条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中(略)详细规划、地方性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法规及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和技术规程、城市设计、城市重要节点(地段)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城市重大项目选址论证、国土空间规划及重要节点(地段)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调整和修改等评审(咨询)工(略)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评审(咨询)工作由牵头组织编制的部门和单位:(略)
第六条 评审(咨询)工作由六(略)统筹,具体负责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现场评审(咨询)专家并组建专家组、印发会议纪要;经办评审(咨询)机构(部门、单位:(略)
第七条 县级及以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含“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地方性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法规及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和技术规程、城市设计、城市重要节点(地段)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城市重大项目选址论证、国土空间规划及重要节点(地段)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调整和修改等类型评审(咨询)工作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章专家申报和遴选
第八条 六(略)申报。专家库采取自主填报、单位:(略)
第九条 专家申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决拥护***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略)线、方针和政策,作风正派,坚持原则,保守国家机密,无不良行为和信用记录;
2.热心为国土空间规划事业服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以及技术规范和标准,熟知有关行业的发展动态;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维护公众利益,能认真履行专家职责,客观、公平、公正完成咨询、论证和评审等工作;
4.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专业调研和指导工作,具有独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业绩显著、贡献重大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不受此年龄限制。
5.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累计从事有关专业工作4年以上并取得副教授、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所在单位:(略)
(二)专业条件
专业或研究方向应在以下学科范围内:经济学类;法学类(法学);社会学类(社会学、社会政策)、民族学类(民族学);历史学类;物理学类(物理学、声学、系统科学与工程);化学类;天文学类;地理科学类;大气科学类;地球物理学类;地质学类;生物科学类;力学类;材料类;能源动力类;电气类;电子信息类;自动化类;计算机类;土木类;水利类;测绘类;化工与制药类;地质类;矿业类;交通运输类;农业工程类;林业工程类;环境科学与工程类;建筑类;公安技术类(消防工程、交通管理工程);安全科学与工程类;生物工程类;植物生产类;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类;动物生产类;林学类;水产类;草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农业经济管理类;公共管理类;工业工程类;电子商务类;旅游管理类;艺术学理论类;美术学类;设计学类(具体参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3年)》)。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优先推荐
1.设计工作者,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专业领域成绩卓著(在本专业核心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者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主创人员完成的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建筑设计、工程设计项目,获得过国家级或省级优秀设计奖及以上奖项);
2.在专业领域具有突出贡献并享受国务院或省特殊津贴的专家,或国家、省、市级评定的设计大师;
3.具有国家已实施执业注册制度专业相应的执业注册资格;
4.取得正教授、正高级技术职称;
5.本地名人或具有特殊技能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 符合本规则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可以按照专家遴选公开征集公告向六(略)提交申请。申报人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专家申报表;
(二)申报人身份证、毕业证及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从事有关工作的证明材料;
(四)取得国家注册执业证书、科研成果和有关奖项等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申报材料应当如实填写和提供,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六(略)对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人员基本条件和技术条件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纳入专家候选人名单,择优选出一定数量专家并对专家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专家的工作单位:(略)
第十三条不再符合本规则第九条规定条件或自愿退出专家库的专家,由六(略)停止其专家评审(咨询)资格,移出专家库,并根据工作需要,对专家库进行增补调整。
第三章评审规则和流程
第十四条 实行国土空间规划“编”“审”分离机制,开展第三方独立技术审查,参编单位:(略)
第十五条 六(略)随机在专家库中抽取并组建规划、方案等评审(咨询)专家组,并推荐一名专家为专家组长,专家组成员必须包含评审(咨询)项目类型有关领域的专家,且不少于5名。
第十六条 以下类型在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机关批准前,应当经专家评审(咨询)。
(一)市、县、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二)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
(三)市、县级层面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
(四)地方性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法规,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和技术规程;
(五)城市设计,城市重要节点(地段)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六)城市重大项目用地预审及选址、论证;
(七)国土空间规划及重要节点(地段)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调整和修改;
(八)其他需要专家进行评审(咨询)的事项。
第十七条专家评审(咨询)会议应当遵照以下流程:
(一)制定会议方案。经办评审(咨询)机构(部门、单位:(略)
(二)明确评审(咨询)方式:(略)
(三)确定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为奇数,必须包含评审(咨询)项目类型有关领域的专家,且不少于5名,具体专业构成如下:
规划编制类: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等相关专业分别不少于1人,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测绘、林草、地质等相关专业的总人数不少于3人。
建筑工程类:建筑、结构等相关专业分别不少于1人,暖通空调、给排水、电气、消防、道路交通、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经济、风景园林等相关专业的总人数不少于3人。
市政工程类: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等相关专业分别不少于1人,建筑、给排水、道路交通、生态环境、消防、经济、地理信息、地质等相关专业的总人数不少于3人。
城市重要节点公共建筑:城乡规划、建筑等相关专业分别不少于1人,城市设计、风景园林、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地质等相关专业的总人数不少于3人。
用地预审及规划选址:土地规划管理、城乡规划等相关专业分别不少于1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测绘、林草、地质等相关专业的总人数不少于3人。
根据评审(咨询)项目类型的特殊性需要,参加评审(咨询)的专家可不限于以上专业领域。
(四)随机抽选专家。根据会议方案,六(略)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现场评审(咨询)专家。若抽取的专家因故无法参会或与评审(咨询)项目有关联须回避的,应补充抽取。并提前将评审(咨询)项目方案电子版资料发送至专家邮箱:(略)
(五)明确参会人员。列席评审(咨询)项目所涉及的属地人民政府、(略)(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略)
(六)按时召开会议。①参会专家推选1名专家组长;②听取设计(编制)单位:(略)
(七)领取相应报酬。专家评审(咨询)服务费、会议筹备等费用由设计(编制)单位:(略)
(八)出具会议纪要。专家评审(咨询)会议过程由经办评审(咨询)机构(部门、单位:(略)
(九)督促修改完善。经办评审(咨询)机构(部门、单位:(略)
(十)进行校核报批。经办评审(咨询)机构(部门、单位:(略)
(十一)建立项目档案。涉及评审(咨询)会议的会议方案、会议通知、项目文本、专家及参会人员签到册、会议纪要、会议照片、会议录音、专家服务费领取证明等有关资料要分门别类进行归档。
第十八条 规划评审质量实行专家负责制。专家要对其出具的方案书面评审意见的科学性、可行性、合规性和质量负责,并对经办评审(咨询)机构(部门、单位:(略)
第十九条 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咨询)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评审程序进行独立评审,提出署名的书面评审意见,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条 建立专家信用评价制度,经办评审(咨询)机构(部门、单位:(略)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聘请,独立承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含“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地方性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法规及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和技术规程、城市设计、城市重要节点(地段)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城市重大项目选址论证、国土空间规划及重要节点(地段)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调整和修改等有关评审(咨询)工作;
(二)参加省、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举办的有关业务培训;
(三)向经办评审(咨询)机构(部门、单位:(略)
(四)对专家评审(咨询)工作规则和有关制度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对评审(咨询)项目有关情况具有知情权;
(六)对评审(咨询)项目质量具有表决权;
(七)按照规定领取相应数额的报酬;
(八)选择是否参与评审(咨询)工作;
(九)自愿退出专家库;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应遵循下列义务:
(一)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准则,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对提出的评审(咨询)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对评审(咨询)内容的合规性负责;
(三)严格保守秘密,泄露秘密应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四)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配合;
(五)服从专家评审(咨询)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六(略)和经办评审(咨询)机构(部门、单位:(略)
(六)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在所从事的领域不断研究、创新;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六(略)会同经办评审(咨询)机构(部门、单位:(略)
在1年内被差评2次的,暂停专家评审(咨询)工作6个月;被差评3次的,暂停专家评审(咨询)工作12个月。累计被差评5次以上的,取消专家评审(咨询)资格。
第二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评审(咨询)工作。
(一)工作不负责任,规划方案存在重大缺项和缺陷,但仍强行通过评审(咨询)的;
(二)未认真履行权利和义务,拒绝或不服从六(略)和经办评审(咨询)机构工作安排3次以上的;
(三)未在评审(咨询)会议召开前12小时请假又不到评审(咨询)活动现场3次的;
(四)未在规定时限签署评审意见3次以上的。
第二十五条 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承担评审(咨询)工作。
(一)伪造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职称等有关证明材料的,骗取规划方案评审(咨询)资格的;
(二)利用评审(咨询)工作之便索取、收受不正当的酬金或其他财物的;
(三)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或给项目业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经办评审(咨询)机构(部门、单位:(略)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省对评审(咨询)专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六(略)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略)
按照《中共六(略))要求,为健(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决策机制,规范专家评审(咨询)行为,提高规划决策科学化水平,现将《六(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专家评审(咨询)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六(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专家评审(咨询)工作规则(试行)
2024年3月15日
(联系人:(略)
 附件:
(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专家评审(咨询)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突出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健全六(略))要求,结合六(略)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评审(咨询)专家,是指已纳入六(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并受聘于六(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以独立身份参加规划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 六(略)(略)级专家库的专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略)级专家库,规划评审(咨询)时不得少于5名专家。
第四条 评审(咨询)专家申报、遴选、解聘、评审、监督和管理适用本规则,由六(略)负责统筹。
第五条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中(略)详细规划、地方性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法规及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和技术规程、城市设计、城市重要节点(地段)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城市重大项目选址论证、国土空间规划及重要节点(地段)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调整和修改等评审(咨询)工(略)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评审(咨询)工作由牵头组织编制的部门和单位:(略)
第六条 评审(咨询)工作由六(略)统筹,具体负责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现场评审(咨询)专家并组建专家组、印发会议纪要;经办评审(咨询)机构(部门、单位:(略)
第七条 县级及以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含“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地方性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法规及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和技术规程、城市设计、城市重要节点(地段)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城市重大项目选址论证、国土空间规划及重要节点(地段)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调整和修改等类型评审(咨询)工作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章专家申报和遴选
第八条 六(略)申报。专家库采取自主填报、单位:(略)
第九条 专家申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决拥护***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略)线、方针和政策,作风正派,坚持原则,保守国家机密,无不良行为和信用记录;
2.热心为国土空间规划事业服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以及技术规范和标准,熟知有关行业的发展动态;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维护公众利益,能认真履行专家职责,客观、公平、公正完成咨询、论证和评审等工作;
4.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专业调研和指导工作,具有独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业绩显著、贡献重大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不受此年龄限制。
5.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累计从事有关专业工作4年以上并取得副教授、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所在单位:(略)
(二)专业条件
专业或研究方向应在以下学科范围内:经济学类;法学类(法学);社会学类(社会学、社会政策)、民族学类(民族学);历史学类;物理学类(物理学、声学、系统科学与工程);化学类;天文学类;地理科学类;大气科学类;地球物理学类;地质学类;生物科学类;力学类;材料类;能源动力类;电气类;电子信息类;自动化类;计算机类;土木类;水利类;测绘类;化工与制药类;地质类;矿业类;交通运输类;农业工程类;林业工程类;环境科学与工程类;建筑类;公安技术类(消防工程、交通管理工程);安全科学与工程类;生物工程类;植物生产类;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类;动物生产类;林学类;水产类;草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农业经济管理类;公共管理类;工业工程类;电子商务类;旅游管理类;艺术学理论类;美术学类;设计学类(具体参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3年)》)。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优先推荐
1.设计工作者,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专业领域成绩卓著(在本专业核心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者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主创人员完成的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建筑设计、工程设计项目,获得过国家级或省级优秀设计奖及以上奖项);
2.在专业领域具有突出贡献并享受国务院或省特殊津贴的专家,或国家、省、市级评定的设计大师;
3.具有国家已实施执业注册制度专业相应的执业注册资格;
4.取得正教授、正高级技术职称;
5.本地名人或具有特殊技能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 符合本规则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可以按照专家遴选公开征集公告向六(略)提交申请。申报人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专家申报表;
(二)申报人身份证、毕业证及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从事有关工作的证明材料;
(四)取得国家注册执业证书、科研成果和有关奖项等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申报材料应当如实填写和提供,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六(略)对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人员基本条件和技术条件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纳入专家候选人名单,择优选出一定数量专家并对专家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专家的工作单位:(略)
第十三条不再符合本规则第九条规定条件或自愿退出专家库的专家,由六(略)停止其专家评审(咨询)资格,移出专家库,并根据工作需要,对专家库进行增补调整。
第三章评审规则和流程
第十四条 实行国土空间规划“编”“审”分离机制,开展第三方独立技术审查,参编单位:(略)
第十五条 六(略)随机在专家库中抽取并组建规划、方案等评审(咨询)专家组,并推荐一名专家为专家组长,专家组成员必须包含评审(咨询)项目类型有关领域的专家,且不少于5名。
第十六条 以下类型在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机关批准前,应当经专家评审(咨询)。
(一)市、县、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二)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
(三)市、县级层面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
(四)地方性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法规,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和技术规程;
(五)城市设计,城市重要节点(地段)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六)城市重大项目用地预审及选址、论证;
(七)国土空间规划及重要节点(地段)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调整和修改;
(八)其他需要专家进行评审(咨询)的事项。
第十七条专家评审(咨询)会议应当遵照以下流程:
(一)制定会议方案。经办评审(咨询)机构(部门、单位:(略)
(二)明确评审(咨询)方式:(略)
(三)确定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为奇数,必须包含评审(咨询)项目类型有关领域的专家,且不少于5名,具体专业构成如下:
规划编制类: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等相关专业分别不少于1人,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测绘、林草、地质等相关专业的总人数不少于3人。
建筑工程类:建筑、结构等相关专业分别不少于1人,暖通空调、给排水、电气、消防、道路交通、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经济、风景园林等相关专业的总人数不少于3人。
市政工程类: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等相关专业分别不少于1人,建筑、给排水、道路交通、生态环境、消防、经济、地理信息、地质等相关专业的总人数不少于3人。
城市重要节点公共建筑:城乡规划、建筑等相关专业分别不少于1人,城市设计、风景园林、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地质等相关专业的总人数不少于3人。
用地预审及规划选址:土地规划管理、城乡规划等相关专业分别不少于1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测绘、林草、地质等相关专业的总人数不少于3人。
根据评审(咨询)项目类型的特殊性需要,参加评审(咨询)的专家可不限于以上专业领域。
(四)随机抽选专家。根据会议方案,六(略)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现场评审(咨询)专家。若抽取的专家因故无法参会或与评审(咨询)项目有关联须回避的,应补充抽取。并提前将评审(咨询)项目方案电子版资料发送至专家邮箱:(略)
(五)明确参会人员。列席评审(咨询)项目所涉及的属地人民政府、(略)(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略)
(六)按时召开会议。①参会专家推选1名专家组长;②听取设计(编制)单位:(略)
(七)领取相应报酬。专家评审(咨询)服务费、会议筹备等费用由设计(编制)单位:(略)
(八)出具会议纪要。专家评审(咨询)会议过程由经办评审(咨询)机构(部门、单位:(略)
(九)督促修改完善。经办评审(咨询)机构(部门、单位:(略)
(十)进行校核报批。经办评审(咨询)机构(部门、单位:(略)
(十一)建立项目档案。涉及评审(咨询)会议的会议方案、会议通知、项目文本、专家及参会人员签到册、会议纪要、会议照片、会议录音、专家服务费领取证明等有关资料要分门别类进行归档。
第十八条 规划评审质量实行专家负责制。专家要对其出具的方案书面评审意见的科学性、可行性、合规性和质量负责,并对经办评审(咨询)机构(部门、单位:(略)
第十九条 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咨询)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评审程序进行独立评审,提出署名的书面评审意见,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条 建立专家信用评价制度,经办评审(咨询)机构(部门、单位:(略)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聘请,独立承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含“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地方性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法规及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和技术规程、城市设计、城市重要节点(地段)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城市重大项目选址论证、国土空间规划及重要节点(地段)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调整和修改等有关评审(咨询)工作;
(二)参加省、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举办的有关业务培训;
(三)向经办评审(咨询)机构(部门、单位:(略)
(四)对专家评审(咨询)工作规则和有关制度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对评审(咨询)项目有关情况具有知情权;
(六)对评审(咨询)项目质量具有表决权;
(七)按照规定领取相应数额的报酬;
(八)选择是否参与评审(咨询)工作;
(九)自愿退出专家库;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应遵循下列义务:
(一)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准则,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对提出的评审(咨询)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对评审(咨询)内容的合规性负责;
(三)严格保守秘密,泄露秘密应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四)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配合;
(五)服从专家评审(咨询)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六(略)和经办评审(咨询)机构(部门、单位:(略)
(六)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在所从事的领域不断研究、创新;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六(略)会同经办评审(咨询)机构(部门、单位:(略)
在1年内被差评2次的,暂停专家评审(咨询)工作6个月;被差评3次的,暂停专家评审(咨询)工作12个月。累计被差评5次以上的,取消专家评审(咨询)资格。
第二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评审(咨询)工作。
(一)工作不负责任,规划方案存在重大缺项和缺陷,但仍强行通过评审(咨询)的;
(二)未认真履行权利和义务,拒绝或不服从六(略)和经办评审(咨询)机构工作安排3次以上的;
(三)未在评审(咨询)会议召开前12小时请假又不到评审(咨询)活动现场3次的;
(四)未在规定时限签署评审意见3次以上的。
第二十五条 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承担评审(咨询)工作。
(一)伪造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职称等有关证明材料的,骗取规划方案评审(咨询)资格的;
(二)利用评审(咨询)工作之便索取、收受不正当的酬金或其他财物的;
(三)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或给项目业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经办评审(咨询)机构(部门、单位:(略)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省对评审(咨询)专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六(略)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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