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略)
根据工作部署,
(略)工作,
(略)药品相关情况予以公布,并补充开展部分药品价格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药品信息及分类审核结果查看
(一)审核结果详见附件《
(略)药品相关情况》。
(二)在规定时间内已进行信息反馈的企业,可使用CA
(略)(
(略)),通过“药品招标管理-申投诉-
(略)申投诉”查看相关信息反馈的处理结果。
二、补充价格申报及报价材料
(一)药品范围
(略)药品中采纳申投诉意见或按省内统一标准复核调整分类结果的,具体详见附件《
(略)药品相关情况》中备注“有调整”药品。
(二)价格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3月21日24:00。
(三)
(略)径
请相关企业使用CA
(略),通过“药品招标管理-药品报名管理-药品价格申报”进行申报,根据药品分类在“可差比范围列表”或“不可差比范围列表”选择“
(略)采购报名项目(第四批)”项目,找到需要申报的药品,点击“新增申报”,按系统要求填写具体信息并提交申报。
(四)价格申报须知
1.
(略)(中标)价格和广东省最低交易价格(
(略)、
(略)最低交易价格三者之间的低值)两者之间的低值。
(1)
(略)给出的“申报单位:
(略)
(2)同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但不同包装规格的药品,须填报该药品不同包装规格(
(略)报名的包装规格)中最小制剂单位:
(略)
2.
(略)价须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
3.补充价格申报期间如对调整结果有异议的,
(略),通过“药品招标管理-申投诉-
(略)申投诉”进行反馈,根据反馈内容在“申诉类型”选择“产品信息申投诉”或“产品分类申投诉”后,按系统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如有附件则须加盖单位:
(略)
三、注意事项
(一)如所申报的药品为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且已完成制造工艺变更注册,
(略)中如实维护“制造工艺变更注册”字段并上传相关附件;
(二)价格审核工作将参照《国家医
(略)药品价格治理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104号)相关要求开展,如遇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须对自身填报信息和提交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因填报信息和提交材料错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四、联系方式:
(略)
(一)
(略)官网在线客服。
(二)咨询电话:
(略),
(略)(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附件:
(略)药品相关情况
(略)
2024年3月19日
附件:
(略)药品相关情况.xlsx
关注微信公众号
免费查看免费推送
尊贵的用户您好。上文****为隐藏内容,
仅对《中国采购招标网》正式会员用户开放。
如您已是本网正式会员请登陆,
如非会员可咨询客服。
|
专属客服:朱婷婷 |
电话:18856925913 |
微信:18856925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