翡翠广场合作专项法律服务比选公告
1.比选条件
(略),比选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有资金。
2.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
项目名称:
(略)
上限控制价:含税上限控制总价为人民币
(略),其中项目合作开发及运营管理法律服务含税上限控制价为
(略),已签订的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业务合同(含原合作期间签订的合同及比选人拟自主开发期间签订的合同)梳理、清理的法律服务含税上限控制价为
(略)。
合同期:
项目合作开发及运营管理法律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比选人与合作方签署正式翡翠广场项目酒店正式投入运营之日止;
已签订的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业务合同(含原合作期间签订的合同及比选人拟自主开发期间签订的合同)梳理、清理的法律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梳理、清理之日止。
项目地点:
(略)
比选范围:
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合作开发及运营管理法律服务,已签订的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业务合同(含原合作期间签订的合同及比选人拟自主开发期间签订的合同)梳理、清理的法律服务。具体如下:
(1)项目合作开发及运营管理法律服务,主要为:
1)对项目合作模式的法律可行性进行研究分析,参与项目合作模式的设计及合作方案的制定;
2)审查相关征集文件及工作流程,对征集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
3)按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就本次交易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4)对项目合作进行风险评判(包括但不限于对合作意向方进行背景调查等);
5)参加项目合作谈判,起草、审核、修改、完善项目交易相关合同文本及法律文件;
6)对本次交易所做的相关决议及事项的合法合规性提出法律意见;
7)合作开发合同签订后,全程跟进项目开发建设,协助处理开发过程的法律相关事务,审核开发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合同文本,提供日常法律咨询,该项法律服务的期限至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之日止;
8)项目建设完成后,协助比选人处理自持物业的运营管理相关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自持物业运营管理模式的设计及方案制定,对法律可行性进行研究分析;参与相关协商、谈判会议,提出法律分析意见;起草、审核、修改、完善相关运营管理合同文本等。该项法律服务期限至比选人与合作方签署正式翡翠广场项目酒店正式投入运营之日止。
(2)已签订的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业务合同(含原合作期间签订的合同及比选人拟自主开发期间签订的合同)梳理、清理的法律服务,主要为:根据已签订业务合同的履行情况,结合项目实际需要及合同执行部门的意见,对合同进行梳理和分析,协助比选人与相关第三方协商谈判、办理合同解除/终止/续约手续,避免未执行完毕且未结算、未终止的业务合同纠纷影响本次合作开发。不包含诉讼或仲裁案件的代理服务。
3.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
3.1比选申请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执业许可证;
3.2资质要求:无;
3.3业绩要求:2018年1月1日至比选申请截止时间前至少承接过1个房地产开发项目权益合作模式专项法律服务业绩或2018年1月1日至比选申请截止时间前至少承接过1个非商业地产开发项目非权益合作模式(如股权转让或收购、代建代售、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合作模式)专项法律服务业绩或比选申请人2015年1月1日至比选申请截止时间前至少承接过1个商业地产开发项目非权益合作模式(如股权转让或收购、代建代售、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合作模式)专项法律服务业绩。
证明材料:提供下述材料之一即可:①合同文件;②中标通知书;③业主证明材料。所提供材料需能证明符合业绩内容,否则视为无效证明文件,提供复印件加盖比选申请人公章,原件备查;
3.4人员要求:
(略)项目负责人要求:具备律师执业证书,且具有8年以上(含8年)律师执业经历;
(略)其他人员要求:服务团队人数5人及以上(含项目负责人),均需具备律师执业证书。
3.5比选申请人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取消比选申请资格的处罚期内,且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比选申请截止时间前3年内没有骗取中选、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情况;
3.6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比选申请。律师事务所总所及分所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比选申请。
3.7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4.资格审查方式:
(略)
本项目对比选申请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略)
5.比选文件的获取:
(略)
5.1比选文件获取:
(略)
本项目不发放纸质文件,
(略)上下载。
(略)址:
(略)官网(
(略)),
(略)(
(略))。
注:比选申请人如未完整下载相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注比选文件补充通知(补遗)、答疑等相关项目信息而影响比选申请的,其责任由比选申请人自行承担。
6.比选申请截止时间和地点:
(略)
6.1比选申请文件须密封后于2024年3月8日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
(略)A
(略);
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
(略)
7.发布公告的媒介
(略)官网(
(略)),
(略)(
(略))发布。
8.联系方式:
(略)
比选人:
(略)
地址:
(略)
邮编:530022
联系人:
(略)
电话::
(略)
传真:
电子邮件:
(略)@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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