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建设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审批文件等要求,
(略)编制了《
(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
2024年2月20日,
(略)(建设单位:
(略)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一)建设地点:
(略)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2022年10月,
(略)完成《
(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并于2023年3月7日取得了
(略))。
(略)主体工程及配套的环保设施于2023年5月开工建设,2023年10月建成。
2023年12月19日,
(略)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和《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
(略)-企业端上完成了排污许可登记工作,取得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略)为:
(略)MA7FHYWM26001X。
(三)
(略)项目环评及环评批复的主体工程及配套环保工程。
二、工程变动情况本项目实际建设规模与环评及其批复的主要建筑物和建筑物主要功能/用途不变。项目工程内容未发生重大变更。
三、环境保护执行情况(1)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清洗、蒸煮、漂洗废水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略))中“工艺与产品用水”与“洗涤用水”水质标准的较严值后60%回用于清洗,40%浓水交由石马河流域外的有工业零散废水处理能力的单位:
(略)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成分检测、染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密闭车间+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m高排放口高空排放,其中甲苯、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略))表1中最高允许浓度限值,硫酸雾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限值;硫酸雾无组织排放厂界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略))表3
(略)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废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恶臭经对废水处理设施的池体进行加盖处理后呈无组织排放,其中臭气浓度、硫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略))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硫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略))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减振、车间隔声、合理布局等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略))中的3类限值,对周围声环境不会产生明显影响。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项目设置符合要求的堆放场所用于暂存一般固体废物,其污染控制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略))的有关要求,分类处理固体废物。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有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和员工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未沾染试剂的布料、废RO膜、废PPF滤芯、废活性炭滤料;危险废物包括废试剂包装材料、废染色布料、污泥、废灯管、废滤芯、废MBR膜、废RO膜、废活性炭滤芯、废超滤膜、废染色液、废印花液、废活性炭。
(略)回收利用,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
(略)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及落实情况项目有关的废气、废水、噪声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良好。
五、
(略)出具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略):STJC
(略)),监测结果表明:
(1)项目排放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80mg/m3、甲苯<40mg/m3,排放浓度满足《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略))表1中最高允许浓度限值;硫酸雾排放浓度<35mg/m3,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限值;
(2)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硫化氢<0.06mg/m3、臭气浓度<20无量纲,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略))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硫酸雾排放浓度<1.2mg/m3,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3)项
(略)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6mg/m3(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或<20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排放浓度满足《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略))表3
(略)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3)项目边界外昼间、夜间噪声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略))3类标准。
六、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一)验收结论验收组认为项目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要求,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符合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同意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后续要求1.加强污染防治措施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各污染物能稳定达标排放。
2.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信息公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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