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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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资产,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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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包头东华热电有限公司部分固定资产及废旧物资报废处置项目 | 转让底价(万元) | 196.140000 |
挂牌日期 | 2024-01-30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2-09 |
资产概述 | 纳入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全部购置于2010年之前,具体包括:热网加热器、热泵溶液热交换器、脱硫吸收塔搅拌器、凝结水泵变频器柜、离心泵机械密封、密封滑块、刮板式捞渣机链条、辑-碗式中速磨煤机拉杆密封套组件、球阀、蒸汽吹灰器控制连杆弹簧、炉膛蒸汽吹灰器垫片、过滤器滤芯、PLC 处理器模块、骨架油封、柴机油、软化水触摸屏、齿轮油、蓄电池、电源模块和通讯模块等已拆卸失效或技改换型而无法使用的资产。上述委估资产全部处于待报废或已报废状态,存放在包头东华热电有限公司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的厂区范围内。 | ||
废旧物资具体信息 | |||
名称 | 包头东华热电有限公司部分固定资产及废旧物资报废处置项目 | 计量单位 | 详见评估报告 |
规格型号 | 数量 | 4696 | |
其他说明 | 暂无 |
资产地图位置
交易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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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开始日期 | 2024-01-30 | ||
挂牌公告期 | 10 个工作日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规则 |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 未征集到意向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评估报告显示: (1)评估基准日,纳入评估范围的10项资产账面价值未经审计;4686项废旧物资购置于2010年以前,评估基准日已报废,并按照废旧物资进行管理,无账面价值; (2)部分委估资产聚集放置(如凝结水泵变频器柜、密封滑块过滤器滤芯、PLC 处理器模块、柴机油、齿轮油和蓄电池等),只能对外表进行盘点查看,无法对内部进行勘查,资产的可使用状况及重量等相关参数以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评估申报明细表为准; (3)纳入评估范围的过滤器滤芯、PLC 处理器模块、骨架油封、柴机油、软化水触摸屏、齿轮油、蓄电池、电源模块和通讯模块等已报废资产,因相关资产需要进行一系列处理之后才能回收,包括有害物质的处理、复合材料与金属材料的分离等,企业预计处理成本高于可回收物资价值,但无法提供可靠的数据,市场上也没有同类物资回收案例,本次评估对该部分拟处置资产按零值处理; (4)本次评估结果包含了委估资产处置交易过程中所需缴纳的增值税,未考虑委估资产交易时所需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相关税费。 2.标的资产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及租赁等事项。 3.标的资产的数量、质量和状态均按照踏勘时的现状为准。 4. 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即为现场踏勘及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须遵守《现场踏勘管理要求》(自行下载查阅),意向受让方在向产权交易机构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提交意向受让方与转让方均加盖公章的《踏勘确认书》(自行下载查阅)一份,意向受让方须严格遵守标的所在地现场踏勘有关规定。踏勘报名时间:项目公告期间的工作(9:30-11:30,14:00-16:00)。各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名,由转让方组织现场踏勘,其它时间转让方不予接待且不再另行组织。现场踏勘预约联系人:赵老师,联系电话:15598198810。 5.其他披露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3)第1207号)、《资产交易合同》(范本)等备查文件。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下载【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等工作流程),接收受让申请材料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且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标的资产现状、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需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资产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资产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交易活动结束之日或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2.2本项目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GR2024GD0000096+资金用途”。 2.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8110901012801441804 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北京路支行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以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标的资产的相关材料。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5.经公开征集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由转让方和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按照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通过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通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6.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6.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GR2024GD0000096+资金用途”。 6.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394880100166886666010001 开户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7.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标的资产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查,符合受让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 8.意向受让方在提交报名申请时,需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已完全知晓和接受标的资产挂牌公告的全部内容及备查文件,对标的资产已完成现场踏勘。本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受让申请和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行为,视为本方对标的资产现状、瑕疵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瑕疵及相关约定,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2)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3)本方同意标的资产产权登记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等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 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1.受让方须按照《资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2.意向受让方需在被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除保证金外的全部交易价款。 3.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资产受让申请,视为接受转让方已拟定的资产交易合同等文本,成为受让方后无条件与转让方签署包含前述《资产交易合同》在内的文件。 4.转让方和受让方以标的资产现状交易,受让方通过标的资产转让的交易信息公告期间的现场勘验自行对标的资产情况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结构、性能、价值及资产的其他情况。 5.受让方必须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之内将受让范围内的所有资产清理、搬运完毕并移出转让方厂区范围。受让方拆分资产只能在原堆放场地内进行,不允许在转让方其它区域进行二次堆放、转运。设备的拆除、分割、清理、包装、搬运的责任与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6.受让方在规定的提货期限内未将受让资产提取完毕,转让方有权清理受让资产。 7.受让方承担在转让方现场进行拆除、分割、清理、包装、搬运等工作时的全部安全责任。 8. 受让方在转让方现场工作期间,须遵守转让方的各项安全、生产和施工管理制度和规定,并服从转让方的安全、保卫及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现场管理和协调工作。 9.受让方在现场拆卸、装运过程中不得在转让方区域内从事对受让资产进行除锈、清灰等工作。 10.受让方自行承担资产运输过程中的道路运输安全、交通安全及资产安全,资产运输过程中因发生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群体事件、社会事件等一切风险所造成的资产损失、灭失、价值下降等转让方概不负责。 | ||
处置方案 | |||
组织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
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
是否允许联合 | 否 |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不允许 | ||
保证金交纳规则 | |||
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500000.00元。 | ||
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 |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收款账号 | 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8110901012801441804 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北京路支行 转账备注:+保证金 | ||
保证内容 | 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 ||
处置方法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交易活动结束之日或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
包头东华热电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国家级生态工业(铝业)园区 | ||
法定代表人 | 任博文 | 注册资本(万元) | 50981.3333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502007479399139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内部决策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
行为批准 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日期 | 2023-12-04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关于同意包头东华热电有限公司部分固定资产及废旧物资报废处置的批复》 |
经办人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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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联系人 | 刘先生、吕女士 |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13911971953、17812120982 |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 houshuxiang@123.com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北路28号时代广场中座 7楼 | |
交易机构网址 | https://www.gduaee.com/ |
补充披露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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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补充披露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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